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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4:34  浏览:89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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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关于印发《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驻粤监[2010]84号


有关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为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果碰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

  附件:《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广东专员办财政国库直接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配合做好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4〕16号)等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中央基层预算单位(不含深圳,下同)及有中央直接支付项目的地方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含拨付,下同)资金和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对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工作。

  第三条 财政直接支付是财政部门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账户的一种支付形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财政直接支付;

  (二)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 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履行的职责:

  (一)委托管理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二)委托管理项目的工程进度,编制工程进度表,确保工程质量;

  (三)在提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时,要确保提供项目的各类凭证、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分月、季、年度用款计划,有计划地、合理地申请使用财政直接支付资金。

  (五)预算单位要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切实加快工程进度,提高财政预算的执行率。确因特殊原因使项目无法按期开工,或严重影响工程进度的,要及时向专员办做出书面说明。

  (六)各预算单位年度直接支付项目下达后,要及时与专员办联系。将项目的立项、招标及施工情况与专员办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利于直接支付资金的及时审核。

  (七)每年6月15日前及12月15日前,预算单位应将本单位半年度及年度直接支付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工程进度、已完成投资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专员办。

  第五条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时,需向专员办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直接支付申请函,主送专员办,应有正式的公文编号,简要说明申请直接支付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本次和累计申请支付金额的主要情况。

  (二)本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本单位地址及邮编等基本情况资料(在首次申请直接支付时提供)。

  预算单位申请直接支付资金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在日常申请资金时应根据不同的支出类别分别提供相关资料。

  1、工程款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明细预算、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预算、投资概算变更的还要提供概算调整批复文件;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若工程建设合同涉及总包分包,要求支付到分包单位的,应提供分包合同,并在其中明确付款方式,付款结算条件并经总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认可;

  (4)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监理提供的工程建设进度报告(项目监理须在该报告中明确该项目已完成总形象进度的百分比)、监理月报;

  (5)预付款支付凭证、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工程价款结算单、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6)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7)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8)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9)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10)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2、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项目年度预算、年度预算实施计划;

  (2)招标中标通知书;

  (3)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4)购货票证;

  (5)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6)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3、特殊支出情况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转移支付类支出应提供项目资金拨款下达文件,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的项目任务书或合同;

  (2)征地拆迁资金支出,需提供征地拆迁资金支付专户的有关材料;

  (3)涉及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支出需提供一般缴款书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4、申请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拨付需提供审核的资料:

  (1)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2)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3)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次请款时报送);

  (4)经驻地项目工程监理认可的上月合格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包括工程支付月报表和工程拨款单等证明材料);

  (5)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资料(其中拆迁补偿费应有拆迁办证明,超过10万元的设计费要附合同),设备材料付款汇总资料(大宗设备采购应附合同),预付款项汇总资料;

  (6)本年度各类来源的建设资金按规定比例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资金的使用和结余情况;

  (7)重点项目月基建会计报表、一般项目季度基建会计报表;

  (8)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

  第六条 申请支付资金的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相符的,原则上以合同签订单位为准,因特殊情况无法支付到合同签订单位的,需要提供合同签订单位书面说明,加盖合同签订单位公章及预算单位公章;

  第七条 《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表中“项目”栏填列的项目名称应与下达的项目预算名称完全一致;“收款人”栏的收款人全称要与合同完全一致,如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与合同不一致,应提供收款人的书面证明。在粤有省级主管单位的,表中“上级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意见”栏应有省级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及盖章。

  第八条 除直接支付申请函、《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及《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应提供原件外,其余材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复印件应加盖财务专用章并按顺序自行连续编号。

  第九条 预算单位办理项目的首次直接支付申请业务,应当将申请资料采取来人送达的方式交由专员办相关人员。在送达资料时,项目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支付业务的经办人员应当将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向专员办相关人员作当面报告。

  第十条预算单位在广东省境内设有省级主管单位,其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上级主管单位逐级审核后,由省级主管单位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无省级主管单位的,直接报专员办审核签署意见。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重点项目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一般项目原则上每季申请一次。为了确保中央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在年终拨出,根据中央预算资金拨付有关时间要求,专员办在每年12月10日至12月31日期间一般不再受理预算单位的直接支付申请。对于手续齐全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专员办将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完毕。 

  第十一条 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的授权,负责受理各预算单位申请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专员办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

  (二)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

  (三)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

  (四)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

  (五)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

  (六)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

  (七)是否符合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八)项目配套资金是否到位及投入使用;

  (九)对所提供的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专员办与预算单位的省级主管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的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由双方按规定进行协商;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分别签署意见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专员办对预算单位上报的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审核后签署“同意上报”、“同意部分款项上报”、“不同意上报”等三种审核意见并核定相应的金额;专员办对预算单位申请支付金额核减的,需注明原因。

  第十五条 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基层预算单位应将资金归垫申请,以及相关合同、发票、银行结算证明、记录垫付事项发生费用账簿复印件等垫付事项证明材料,连同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按照财政直接支付的有关程序上报专员办。 

  第十六条 对于财政部(国库司)委托专员办核实的资金归垫事项,专员办收到归垫申请材料后及时完成核实工作,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基层预算单位应提供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除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财政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员办拒绝受理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超预算或工程项目未立项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申请手续及提供的文件不完备,有关审核单位没有签署意见或加盖印章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预算执行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拒付情形的。

  第十八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开展管理与监督,不定期对预算单位直接支付项目开展受理前的调查。调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有关合同协议、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支付符合预算情况、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规定支出情况、开户情况、监理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专员办将不定期就国库集中支付审核管理有关事项对预算单位展开约谈。每年将选择部分重大项目或审核中发现疑点的项目开展事后抽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抽查内容包括资金支付使用中的内控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无异样,申请时凭证是否合法、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按项目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支付资金,并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监督等。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专员办将上报财政部并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追究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合谋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擅自变更预算、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

  第二十一条 专员办按规定对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资金归垫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预算单位有虚列开支、伪造合同、编造借款事项等骗取资金归垫的情形,除责令退回已归垫资金外,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员办将加强对审核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加强对经办人员的管理监督。审核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审核,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工程款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立项批复、详细的投资概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工程建设合同及监理合同
  
  
  

  6
  有关工程进度的资料
  
  
  

  7
  预付款支付凭证及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相关资料
  
  
  

  8
  建设单位管理费详细开支情况
  
  
  

  9
  配套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0
  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
  
  
  

  11
  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2: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物品采购款及服务类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项目批复文件、明细预算等相关资料
  
  
  

  4
  招标中标通知书
  
  
  

  5
  采购合同或服务合同
  
  
  

  6
  购货票证
  
  
  

  7
  付款的相关凭证及有关验收手续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附件3: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格式

  车辆购置税交通专项资金支出提供资料清单

  项目名称:

  序号
  资料名称
  预算单位提供
  专员办审核
  备注

  1
  直接支付申请函
  
  
  

  2
  本单位基本情况资料
  
  
  

  3
  交通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汇总申请书
  
  
  

  4
  经批准的项目概算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5
  各标段工程施工合同
  
  
  

  6
  工程计量或工程进度资料
  
  
  

  7
  工程价款汇总结算单、非计量费用汇总等资料
  
  
  

  8
  资金累计应到位数额和实际到位数额等资料
  
  
  

  9
  基建会计报表
  
  
  


  提交人:(签名)          接收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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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问题的规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经济特区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若干问题的规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到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台湾的公司、企业和个人(以下统称台湾投资者)在特区投资,在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待遇的同时,享受本规定给予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除按《国务院关于鼓励 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的规定形式外,还可以按下列形式进行:
1.开发和组建保税工业区;
2.购买企业部分或全部股权,实行合资、合作或独资经营;
3.接受委托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
第四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国家现行规定的减免税待遇外,还享受从获利年度起六年内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免征期满后按国家规定征税。
第五条 台湾投资者可以按规定开发本企业用地。属一般工业专用厂房用地,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基础工程配套设施费和级差地价按百分之五十收取;属一次投资一千五百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或技术密集型、高科技项目,经珠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免总地价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
五十;属开发性、外向型农业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其基础工程配套设施费按百分之十计收,免收级差地价;属投资围垦滩涂,开展种、养业的项目,从批准立项之日起,免收土地使用费十年,十年期满后按特区现行有关办法收取土地使用费。其应征房产税的房屋,可从新建落成或购买
月份起,免征房产税五年。
台湾投资者可在特区划定的范围内,通过招标、拍卖或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议等方式,依法取得期限最长可达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从事土地开发经营。
第六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投资经营所得人民币利润可以用于再投资,也可以在特区外汇调剂中心合法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第七条 台湾投资者兴办的项目,审批机关优先予以审批。对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投资项目合同及章程,审批机关在收到全部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七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台湾投资企业所需物资进口和产品出口的报批手续尽量简化,除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外,其余进出
口物资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八条 台湾投资者在特区兴办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其经营期限不予限制。
第九条 台湾同胞在特区投资五十万美元以上者,可按有关规定酌情安排其境内的亲属或代理人一至二人在特区落户。
第十条 本规定由珠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4月13日

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下调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公司,各大机场,总局空管局:

鉴于"非典"疫情对航空运输造成很大影响,为支持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的经营,决定下调机场、航路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自2003年5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对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机场起降费、航路费收费标准下调20%。请有关机场和总局空管局通知外国和港澳航空公司。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民航总局规划发展财务司反映。


民航总局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