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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49:46  浏览:84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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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征地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征地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确保补偿费用落实到位。

  (一)全面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是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实现同地同价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维护农民权益的必然要求,各类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土地都必须严格执行。对于新上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时就要严格把关,确保项目按照公布实施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核算征地补偿费用,足额列入概算。建设用地位于同一年产值或区片综合地价区域的,征地补偿水平应基本保持一致,做到征地补偿同地同价。

  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目前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应按此要求尽快调整修订。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二)探索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为防止拖欠征地补偿款,确保补偿费用及时足额到位,各地应探索和完善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市县组织用地报批时,根据征地规模与补偿标准,测算征地补偿费用,由申请用地单位提前缴纳预存征地补偿款;对于城市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当地政府预存征地补偿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根据批准情况对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核算,多退少补。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款预存的有关规章制度,并在用地审查报批时审核把关。

  (三)合理分配征地补偿费。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后,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征地补偿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结合近年来征地实施情况,制定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二、采取多元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

  (四)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采取多种有效的征地安置方式。在一些通过土地整治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应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使其拥有一定面积的耕作土地,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五)规范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采取留地安置方式,但要加强引导和管理。留用地应安排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征为国有;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防止因留地安置扩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留用地开发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实行留用地安置的地区,当地政府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办法,确保留用地的安排规范有序,开发利用科学合理。

  (六)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是解决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当前,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保问题的关键在于落实社保资金,本着“谁用地、谁承担”的原则,鼓励各地结合征地补偿安置积极拓展社保资金渠道。各地在用地审查报批中,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落实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

  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要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工作。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农保的,还应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得以新农保代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三、做好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居住问题

  (七)切实做好征地涉及的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征地中农民住房拆迁工作,按照《紧急通知》规定要求切实加强管理。农民住房拆迁补偿安置涉及土地、规划、建设、户籍、民政管理等多方面,同时也关系到社会治安、环境整治以及民俗民风等社会问题,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部署下,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制订办法,共同做好拆迁工作。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做到先安置后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行为。

  (八)住房拆迁要进行合理补偿安置。征地中拆迁农民住房应给予合理补偿,并因地制宜采取多元化安置方式,妥善解决好被拆迁农户居住问题。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原则上不再单独安排宅基地建房,主要采取货币或实物补偿的方式,由被拆迁农户自行选购房屋或政府提供的安置房。被拆迁农户所得的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等补偿总和,应能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


  (九)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征地拆迁。在城乡结合部和城中村,当地政府应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预测一段时期内征地涉及的农民住房拆迁安置规模,统筹规划,对拆迁安置用地和建造安置住房提前作出安排,有序组织拆迁工作。安置房建设要符合城市发展规划,防止出现“重复拆迁”。 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实行迁建安置应在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迁建用地,优先利用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纳入拆并范围的村庄,迁建安置应向规划的居民点集中。有条件的地方应结合新农村或中心村建设,统筹安排被拆迁农户的安置住房。

  四、规范征地程序,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

  (十)认真做好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征收农民土地要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和监督权。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地报批前认真履行程序,充分听取农民意见。征地告知要切实落实到村组和农户,结合村务信息公开,采取广播、在村务公开栏和其他明显位置公告等方式,多形式、多途径告知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农民有异议并提出听证的,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

  (十一)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公告中群众再次提出意见的,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征地。

  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征地管理

  (十二)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部门职责,确保征地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十三)落实征地批后实施反馈制度。建设用地批准后(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省级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后)6个月内,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征地批后实施完成情况,包括实施征地范围和规模、履行征地批后程序、征地补偿费用到位、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落实等情况,通过在线报送系统及时报送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国土资源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督促、指导市县做好报送工作,检查核实报送信息,及时纠正不报送、迟报送及报送错误等问题。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运用报送信息,及时掌握、分析征地批后实施情况,加强用地批后监管,确保按批准要求实施征地。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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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

财会[2011]19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在认真总结会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经验、深入分析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会计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规划》的贯彻执行工作。要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规划》的实施方案,建立监督检查机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附件: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

附件:

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家财政“十二五”时期的有关要求,制定《会计改革与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对于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推动会计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会计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划》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在总结“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基本情况、分析“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的基础上,明确了“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是指导未来五年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一、“十一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情况

  “十一五”时期,我国会计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经济财政工作大局,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计改革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建成并得到有效实施,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构建完成,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奠定了坚实基础;医院、高校等事业单位会计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深化政府会计改革积累了宝贵经验;认真贯彻《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9]56号)精神,深入实施做大做强“走出去”战略,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迈上了新台阶;发布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和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重大突破;制定发布《会计行业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会计人才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会计理论研究硕果累累,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影响的中国会计理论体系初步形成;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全方位展开,我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向纵深发展。

  “十一五”时期会计工作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积累的经验弥足珍贵。一是坚持科学发展。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从经济财政工作大局出发,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通过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集体决策、社会公示的会计管理机制,在会计工作中充分保证公共利益要求。三是坚持改革创新。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推出了若干会计改革的重要举措,实现了会计体制、机制、制度和理论的不断完善。四是坚持务实高效。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赋予的神圣职责,科学分析会计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兢兢业业、埋头苦干、上下一心、齐抓共管,多项会计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突破。五是坚持开放合作。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融入国际会计事务,不断提升中国会计在国际会计舞台上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会计法制建设还不够完善,会计基础工作仍然薄弱;会计信息综合利用程度不够高,会计信息尚未得到市场的充分应用;会计人员队伍结构不合理,高级应用型、复合型会计人才缺乏;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不够健全,信息化服务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作用有待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结构布局还不够合理,人才建设、品牌建设、诚信建设、治理机制建设、国际网络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会计理论研究的前瞻性和对实践的指导不够,学术研究与企业的深度合作与协同创新有待加强。

  二、“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的形势

  “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仍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会计工作既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也面临诸多风险挑战,推进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任务艰巨而繁重。

  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面临许多有利条件。从国内看,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开展,为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信息化标准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并推动其有效实施创造了有利条件;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务公开的持续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有利于建立新型的政府会计标准;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贯彻“走出去”战略为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舞台;贯彻落实国家人才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为加强会计人才建设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管理工作。从国际看,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的话语权逐步增强,有利于我国深入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全球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的浪潮助推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为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及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的稳步实施创造了良好环境。

  我国会计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不利因素的制约。从国内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会计法制建设任务更加艰巨和复杂;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压力的增大,解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要求进一步推动会计理论创新。从国际看,后危机时期全球经济增长模式将出现深度调整,为应对后危机时期的挑战,要求我们扎实做好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规范、通用分类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进一步推动全球会计准则的趋同,需要我们全方位开展会计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机遇与挑战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的关键历史时期,我们要增强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科学把握发展规律,主动适应形势变化,进一步深化会计改革与发展,全面提升会计管理水平,努力开创会计工作新局面。

  三、“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与总体目标

  “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着力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坚定不移地围绕会计法制、会计准则、审计准则、内部控制、会计鉴证、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会计指数、会计理论研究等重要领域,实现会计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

  “十二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会计体系:

  一是健全以间接管理为主,推进依法管理,发挥地方、部门、基层单位和会计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会计管理体系。

  二是不断完善和强化实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审计准则及其他国际标准持续趋同,并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经济体等效的企业会计、审计、内部控制和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构建由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组成的我国统一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

  三是健全与发展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贸易和实施“走出去”战略相适应,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执业领域不断拓展,能够持续提升行业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体系。

  四是健全以会计职业胜任能力框架为指导,能够全面提升会计队伍业务素质、诚信水平和结构优化的会计人才培养、选拔和评价体系。

  五是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农村会计管理体系。

  六是健全既具中国特色又有国际影响,对会计教育和会计实务具有指导作用的会计理论方法体系。

  四、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建设,不断提高会计管理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

  1.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坚持树立法治理念,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等的修订工作,制定注册会计师法实施条例、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境外人员担任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管理办法,做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规章的修订工作,加强会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完善和管理,提高会计法规制度建设质量。

  2.夯实会计基础工作。健全会计基础工作制度体系,完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3.强化会计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做到会计工作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会计法遵从度。规范会计行政许可事项,树立会计服务意识、责任意识。

  五、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持续提升企业会计标准体系的执行力和实施效果

  4.健全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根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新要求、资本市场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新情况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新变化,深入开展相关会计准则研究,不断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保持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促进发挥企业会计准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作用。加强企业成本管理,建立健全企业产品成本相关制度。

  5.建立健全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规范和加强小企业会计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扶持小企业政策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防范小企业信贷风险,促进小企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适时发布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构建包括小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等在内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6.全面实施企业会计标准体系。在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范围内,实施企业会计准则。在小型企业范围内,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应废止行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等原有企业会计处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关部门间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联动监管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协调有序的格局;建立健全各级财政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创新企业会计标准实施的监管手段,加强企业会计标准后评估工作,总结做好上市公司年报分析工作,探索开展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年报分析工作,研究开展小企业会计信息采集、分析工作,通过后评估促进完善企业会计标准体系,提升会计管理水平。

  六、大力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不断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7.全面推进事业单位会计改革。根据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事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借鉴国际经验,结合医院、高校会计改革成果,全面修订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整合事业单位行业会计制度。

  8.建立健全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和我国企业会计改革的成功做法,建立健全以满足政府财务管理和财务信息需求为目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包括基本准则、若干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在内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不断提高公共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9.健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标准体系。适应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需要,深入调查了解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或制定相关会计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提高基金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10.完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标准。配合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持续跟踪了解基金会、社会团体以及民办医疗、教育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方面会计制度的实施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并根据新业务、新情况适时修订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七、完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稳步推进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

  11.构建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建设,以立足财政部门职责、突出行政事业单位特点为基点,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加强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产安全完整,预防违法违纪腐败行为的发生。

  12.抓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贯彻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推动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全社会范围内更加广泛地发挥作用。指导各地制定本地区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贯彻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地方贯彻实施内部控制规范的进展情况,确保企业平稳有效实施。发挥中介机构在建立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中深入参与的作用,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提供鉴证、咨询服务。

  13.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经验宣传推广。通过有奖征文、经验交流、知识大赛等形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在全社会形成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良好氛围,推动企业自觉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总结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会同相关部门研究拟订金融、保险、证券行业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研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制度建设问题。

  八、全面推进会计信息化建设,为会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助力

  14.建立健全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根据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努力实现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的信息化,逐步建立政府规划指导并组织推动,单位主动参与并具体实施,社会积极响应并相互配合,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会计信息化管理体系。

  15.推进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建设和实施。成立全国会计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会计信息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形成一套涵括XBRL技术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和会计工作相关业务流程的会计信息化标准体系。扎实推进通用分类标准在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平稳实施,逐步推进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全面实施通用分类标准,稳步推动通用分类标准在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其他监管领域的扩展应用,提高会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与共享能力。

  16.加快企事业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推动企事业单位整合提升内部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会计基础工作信息化、会计准则制度信息化、内部控制信息化、财务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信息化等,为对外报告和内部管理提供更有力的决策支持。

  17.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财务报告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信息化、内部管理信息化,全面提升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

  18.逐步建立统一的会计相关信息平台。为了实现会计信息数出一门、资源共享的目标,逐步构建以企事业单位标准化会计信息为基础的统一相关会计信息平台,以详细标记的企业会计信息为基础,促进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向社会公众提供简单经济、易于理解、方便使用的企业报告数据,并为宏观经济管理和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支持。同时,逐步培育一个为相关单位提供软硬件产品、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服务质量上乘、社会声誉良好、发展前景广阔的会计信息化服务产业。

  九、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做强做大,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19.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总体规模实现新跨越。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09]56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收入规模、执业注册会计师人数和从业人员队伍大幅增长,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人才基础进一步夯实。力争到“十二五”期末,行业总收入再翻一番,执业注册会计师达到12万人左右,具有国际认可度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达到600人左右,适应高端性、前沿性新业务需要的优秀骨干人才达到5000人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更好地适应资本市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引导资源合理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20.构建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协调发展的合理布局。继续采取多种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重点扶持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发展,积极促进200家左右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健康发展,科学引导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发展,着力形成大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领域各有侧重、服务对象各有倾斜、市场定位各有特色、地域分布较为合理、业务竞争公平有序的合理布局。坚定不移地推进会计师事务所优化重组、强强联合,积极稳妥开展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多元化、产业集群集团化发展试点,有效发挥从事H股审计业务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在重组联合中的引领积聚作用。

  21.建立健全标准科学、监管严密的准入制度和退出机制。适应资本市场发展要求,建立准入条件与业务考核相结合,动态调整、有进有出、公平竞争的证券资格管理制度。继续强化注册会计师行业行政监管,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合伙人、股东和注册会计师资格管理,升级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行业监管效能和行业服务水平。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制度,探索会计师事务所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持续符合设立条件和任职资格的监督检查,加大总分所一体化情况和执业质量检查力度,不断提升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诚信度。

  22.加大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和引导力度。将注册会计师行业列入我国现代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十二五”规划,研究制定落实相关发展规划的指导意见。积极争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支持,在优秀人才引进与合理流动、从业人员培养培训、国际服务贸易供需对接、税收政策、境外执业、外事外汇、服务收费、执业壁垒破除、发展环境优化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特别要针对10家左右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研究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坚持扶持与监管并重、做大与做强并举、品牌建设与信息化建设并进,使至少3家本土大所迈入世界前20强之列,至少10家本土大所在境外设立100个左右业务机构,初步构建品牌标识统一、资源信息共享、质量监控一体、管理运作高效的全球执业网络,显著增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在全球会计行业中的竞争力、影响力和话语权。积极稳妥推进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工作,在我国法律框架和统一市场规则下公平竞争。

  23.大力拓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新业务新领域。积极促进注册会计师业务范围向企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咨询、并购重组、资信调查、专项审计、业绩评价、司法鉴定、投资决策、低碳环保评估、政府购买服务、国际服务贸易等相关业务领域延伸,基本建立公立医院、高校、公益性慈善机构等非营利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深化、做实会计服务示范基地建设,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拓展和转型升级,审计、咨询、税务业务全面协调发展。以中外审计公共监管等效和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为契机,加快推动我国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全球主要资本市场从事上市公司会计审计业务。

  24.全面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和治理机制建设。始终把诚信建设作为行业发展的生命线,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为宗旨,以职业道德建设为核心,坚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立场,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成为更有尊严、更受尊重、更值信赖的现代高端专业服务行业。进一步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治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推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鼓励、引导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逐步采用普通合伙制,依法规范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着力提升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网络化水平,加强对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和扶持,促进管理制度与信息系统的有机融合。在推行合伙制的过程中,大力培育人合、事合、心合、志合的合伙文化,促进合伙人责权利的统一,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总分所之间、各业务部之间实现人事、财务、业务、技术标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实质统一。

  十、全面实施会计行业人才规划,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25.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依据会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能力框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一大纲、统一题库、统一标准,推进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健全会计人才资源统计工作机制,重视会计人员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强化各类别、各层级会计人员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规范境外会计资格市场准入,加大会计市场监管力度。

  26.深化会计职称制度改革。改革完善现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增设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形成初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和正高级)等层次清晰、相互衔接、体系完整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体系。规范高级会计师考试与评审办法,建立科学的高级会计师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制度。继续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及考试相关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考务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考试流程,加强安全保密工作,严厉打击考试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确保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正性、科学性。研究借鉴国外会计职业资格考试经验,推进考试形式、考试科目和试题客观化改革,积极推进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国际认可进程。

  27.完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指南,实行会计人员分类继续教育,切实提高继续教育的实际效果。实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制度,创新和丰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手段,积极探索远程网络化教学等现代化培训方式。采取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有效措施,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管理,坚决打击继续教育机构乱收费、虚假培训等行为。不断完善会计审计和相关人员能力框架,在知识结构、能力培养中重视信息技术方面的内容与技能,提高利用信息技术从事会计审计和有关监管工作的能力,着力打造熟悉会计审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三位一体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28.加快会计领军人才培养。按照促进科学发展的会计人才观要求,进一步落实《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十年规划》,加快制定会计领军人才能力框架,健全会计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淘汰、使用等机制,使高端会计人才培养成为长效机制。推动会计领军人才培养与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制度、会计专业学位教育制度的有效衔接。引导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比照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培养工程做法,大力培养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会计领军人才。积极开展青年会计英才计划。

  29.推动会计人才流动配置。从会计人才岗位特征和能力结构出发,完善会计人才评价标准,形成以经济社会发展和用人单位需求为导向的动态会计人才评价体系;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金银榜”发布制度和考试后跟踪评价机制,加强会计人才库建设,促进优秀会计人才脱颖而出;跟踪市场动态,提供供需信息,发布会计人才需求变化趋势报告,为用人单位和广大会计人才提供形式多样、切合需要的交流服务,积极推进会计人才的合理流动与有效配置。

  30.强化总会计师地位和职能。进一步强化总会计师参与单位财务经营决策的职能,充分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单位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推动设立大中型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为用人单位科学选聘总会计师提供制度保障。

  31.推动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的需求,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等部门和单位,加大应用型高层次会计人才培养,进一步强化高层次会计教育的实务导向。推动出台高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和会计博士专业学位,促进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稳步扩大会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规模。积极推动会计专业学位教育与会计相关职业资格考试“双向挂钩”。

  32.健全会计人员评选表彰机制。健全会计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评选表彰机制,规范评选程序,创新评选方法,提高评选结果的客观性和公信度,并推动实现全国会计人员评选表彰与国家级劳动表彰奖励相衔接。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实际情况,依法健全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制度,大力开展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

  十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会计工作,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33.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完善代理服务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探索建立电算化工作模式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模式下的制度要求和管理规范,确保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34.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遵循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原则,通过采取资金、账务“双委托、双管理”的模式,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实现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达到村级各项资金和日常开支的规范管理和规范使用。

  35.加强农村会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和规范对村出纳(报账员)和代理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逐步实现村出纳(报账员)经民主程序产生并向代理服务机构备案、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的制度,逐步做到代理服务机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岗。重视和加强农村会计人员职业教育。建立健全财政部门归口管理农村会计人员体制机制。

  十二、加强会计理论研究,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36.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实际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围绕会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着力推动会计及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会计指数、环境会计、上市公司国际板审计及跨境监管合作、会计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等相关问题研究。在合理借鉴国外有益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开展重大项目、重点课题研究,鼓励结合中国实践进行会计理论和方法创新,努力增强会计学术活力,促使会计在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影响。

  37.组建政产学研战略联盟。以高校为依托,以产业为载体,通过组建若干政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中心,发挥高校师资、科研、学科建设等方面的优势,利用有关企业应用实践便利、消化吸收迅速、信息反馈准确等条件,搭建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相互促进的平台,推动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之间的理论知识交流和技术转移,促进会计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良性互动。

  38.加强会计学术队伍组织建设。进一步发挥中国会计学会在会计理论研究领域的主导作用,实行上下联动、横向互动、全国一盘棋的工作机制,同时发挥全国各省级会计学会的基础作用,实现各级各类会计学会之间优势互补、密切配合、共同提高的发展目标。搞好会员服务,充实会员服务内容,提高会员服务水平,搭建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和有关方面之间的交流互动平台,为推动会计理论繁荣和学术进步提供组织保障。

  十三、深化会计对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升中国会计国际影响力

  39.继续积极参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各层面事务。充分发挥中国受托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委员和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争取加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监督委员会;充分利用亚洲-大洋洲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组、国家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世界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中日韩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会议、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联络办公室等平台,共同研究专业技术问题,协调立场,交流经验,为我国会计准则建设和国际趋同工作创造有利的国际环境;顺应我国企业“走出去”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通过中欧财金对话、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等机制,努力实现中欧会计准则最终等效,推动中美会计准则等效相关工作,探索与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资本市场会计准则等效工作;扎实做好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新兴经济体工作组联络办公室工作,携手各有关新兴经济体国家,共同影响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

  40.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继续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加强与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及地区组织的联系与沟通,推荐更多优秀人才在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任职;按照公平互利的原则,在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和公共审计监管等效的基础上,推动我国与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会计服务市场对等开放;积极支持我国会计师事务所“走出去”和国际会计公司依法有序“走进来”,构建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相互促进、监管到位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国际化发展大格局。

  41.深化会计信息化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开展与XBRL国际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其他国家会计信息化标准或电子财务披露标准制定机构的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财务报告领域信息化标准的制定和国际合作项目,推动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分类标准的持续趋同,推动XBRL国际组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金会等相关国际组织认可通用分类标准,使通用分类标准和据此生成的我国企业XBRL数据得到国际主要资本市场认可。

  42.充分利用我国学术界与美、加、韩等国会计学术交流机制。积极扩大与美、欧、亚、澳等地区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内容,努力提高中国会计理论研究水平,全方位提升中国在国际学术界的影响力。

  十四、按照中央有关部署,扩大对港澳台会计合作的广度与深度

  43.持续深化与港澳台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工作。按照内地与香港会计审计准则持续等效工作机制,继续相互交流两地会计审计准则最新进展并研究对两地准则持续等效的影响,深化两地会计审计磋商机制。加强与澳门会计界的联系和交流。根据大陆与台湾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就海峡两岸会计审计准则趋同等效等问题与台湾有关方面进行交流与磋商;充分利用对台会计合作与交流基地等,做好与台湾会计界的沟通和联系,积极服务好两岸经贸,促进两岸经济共同发展。

  44.不断加强与港澳台注册会计师行业层面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下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交流合作,促进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扩大合作成果、实现互利共赢。

  十五、健全管理体制,加强组织领导

  45.不断健全会计管理体制。根据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会计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权限。特别是市、县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在组织开展各类会计资格考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从业资格信息采集与登记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农村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管理,做好会计准则制度、企业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实施情况的信息搜集汇总分析等工作。

  46.进一步促进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与会计工作组织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各级会计管理机构、会计考试中心、协会、学会、监督检查机构、中华会计函授学校等机构在会计工作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上下左右关系,促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工作整体服务效能的会计管理体制,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7.加强会计管理队伍素质建设。“十二五”期间,财政部将加强对全国各级会计管理机构队伍的指导和管理,计划对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中央会计主管部门会计管理人员轮训一次。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充实会计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对会计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会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为会计改革与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

  48.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巩固会计管理的基础性地位,推动《规划》的有效贯彻实施,促进本地区、本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49.营造《规划》实施的良好社会环境。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应大力宣传《规划》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会计行业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报道宣传《规划》的有关内容,为加强会计管理、深化会计改革创造有利条件和营造良好氛围。

  50.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针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会计改革与发展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8〕23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具体事宜请与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国税局)联系,联系人:王志彪,联系电话:8816635,电子邮箱地址:w_abiao@ 163.com。
附件:1.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登记表
2.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
3.矿石产量调整申请表

  

   二○○八年三月六日


  
锡林郭勒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
系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工作顺利推进,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的服务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我盟境内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管理工作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产量监控系统工作由盟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推行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领导,由其办公室(设在盟国税局,以下简称“盟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实施。各实施地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盟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盟工作实施方案,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协调各部门及地区推进工作。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要细化本地区工作实施方案,抓好实施方案、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组织好设备安装、企业管理信息登记、变更及注销,定期开展巡视巡查和产量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系统安装登记、变更与注销
第四条 实施企业应在接到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通知后1周内申报《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登记表》(附件一)。第五条 实施企业认定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向当地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申请变更登记手续。第六条 实施企业发生下列情形,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一)依法注销税务登记及营业执照,终止纳税义务的;(二)被政府有关部门取消采矿许可证,矿井(坑)关停的。
第三章 技术服务
第七条 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技术服务工作由中标企业负责,(以下简称“技术服务单位”),具体负责产量信息监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安装调试、操作培训、维修维护等。第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在为实施企业提供专用设备时,应分别与企业和当地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责任、义务等事项。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九条 实施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要与实施企业签订系统设备保护协议,明确管护职责,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改动信息监控系统。未经批准擅自改动的,由改动系统的责
任单位负责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承担全部修复费用。企业因设备维修、改造而涉及到产量信息监控系统设备的,应在前2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所在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各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应建立报警信息反应处理机制,对监控系统出现的报警信息,要在24小时内查明原因,及时上报盟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并视情况及时做出处理。产量信息监控设备发生损坏的,由当地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服务单位及时修复。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应在实施地区适时设立售后服务机构,保障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转。应在接到企业或所在旗县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通知的24小时内修复故障设备、设施。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矿石产量计税依据由税务部门根据信息监控系统采集产量、实际产出的非主采矿石产量、其他非矿杂物重量及月末的库存矿石增加量等因素核定。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3个工作日内,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要利用产量信息监控系统采集的数据,分户制作《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附件二)送达企业并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签章认定。第十五条 实施企业对告知的矿石产量有异议的,应在收到《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地
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提交《矿石产量调整申请表》(附件三)。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要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反馈企业。理由充分,证据齐全的,可做适当调整;理由不充分,证据不齐全的,按已送达的《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计算产量。第十六条 实施企业应当分别核算矿石和非主采矿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等信息,未分别核算的,一律不予扣除产销量。销售的非主采矿石,按照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征税费。第十七条 非矿杂物数量由各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进行实地核实后确定。第十八条 各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应按月对企业进行巡视巡查,重点包括:(一)矿产资源开采产量信息监控系统的运行情况;(二)矿石种类及当期平均销售价格。(三)其他相关事宜。巡视巡查结束后,要填写巡视巡查工作记录,并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和巡视巡查人员签字。第十九条 巡视巡查工作要按月采集矿石销售价格信息,采集本辖区各类型矿石的平均销售价格,并建立矿石价格信息库,作为产量评估工作和纳税评估的依据。第二十条 实施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组织进行产量评估,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依据:
(一)已安装产量信息监控系统但故意损坏监控设备,导致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二)由于实施企业的原因,导致产量信息监控系统无法发送系统数据的;(三)不签收《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的;(四)不能准确提供矿石、非主采矿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等信息的;(五)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申报的产量、销量或销售价格偏低,且没有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一条 产量评估依据如下:(一)已安装产量信息监控系统,但由于企业的原因导致产量信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可参照该企业监控系统停止运行前15日的最高日产量作为标准产量,按照系统停机天数核定产量。(二)不签收《矿产资源开采企业产量告知书》的,按照《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监控产量告知书》上注明的产量核定产量;(三)不能准确提供矿石、非主采矿石的产量、销量、库存量和销售额等信息的,可参照最高售价的矿石计算当期销售价格。第二十二条 产量信息监控传输所发生通讯费用及设备运行满一年后的技术维护费用由各旗县(市)政府承担,并及时结算。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故意破坏监控设备的企业,由企业承担正常
赔偿,同时根据破坏的程度,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监控设备的,由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五条 对产量监控信息系统设备及其部件、线路故意破坏和擅自改动监控设备的认定工作,由试点地区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会同技术服务单位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内”均含本数。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盟监控系统推行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