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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07:07  浏览:91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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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


关于转发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建设指挥部,行署有关部门,地直有关单位:
  地区水利局、财政局提出的《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阿勒泰地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管理暂行办法
地区水利局  地区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日)

  第一条 根据《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办发〔1997〕7号)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新政发〔1997〕106号),为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统筹和管理,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是行署设立的水利工程项目前期、水利“天山杯”活动等专项资金,按实际征收税费的5%计收,主要用于地区境内水利工程前期和高效节水补助等,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统筹基金。
第三条 各县(市)提取的水利建设统筹资金要全部纳入地区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 各县(市)财政局负责与县(市)水管总站进行水利建设统筹基金的结算清缴,提取的水利建设统筹基金按季度上缴地区财政水利专户管理,年终由地区财政局与各县(市)财政局办理预算清缴。
  北屯灌区管理处、地区东岸大渠管理处、阿克达拉管理处直接上缴地区水利统筹基金专户。
  第五条 提取的水利建设统筹基金,使用财政行政收费统一票据,并依据《票据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地区水利局会同财政局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地委财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支出使用范围:防洪抗旱工作补助;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前期费、建设和维护费用;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治理费用;节水、增水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费用;行署批准的其他水利项目支出。
第八条 水利建设统筹基金严格按照用途支出,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水利建设项目承建单位每年年底向水利部门报送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总结,由地区水利局汇总后报地区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水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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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卷烟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进行了出口经营模式调整的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免税卷烟比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下发后,尚在出口经营模式调整过程中的卷烟出口企业在报省国税局批准后可暂按现行规定进行免税出口卷烟税收管理。
  
  
  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2.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3.受托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4.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5.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6.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1

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中国烟草上海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受托出口北京卷烟厂生产的“中南海”牌卷烟按照委托出口卷烟管理)
2.中国烟草广东进出口公司
3.中国烟草山东进出口有限公司
4.云南烟草国际有限公司
5.川渝中烟工业公司
6.福建中烟工业公司

附件2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 湖南中烟工业公司
2. 浙江中烟工业公司
3. 河南中烟工业公司
4. 贵州中烟工业公司
5. 湖北中烟工业公司
6. 陕西中烟工业公司
7.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

附件3
受托出口的卷烟出口企业名单

1. 深圳烟草进出口有限公司
2. 中国烟草辽宁进出口公司
3. 中国烟草黑龙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4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申报所属期: 年 月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合计 — — — — — — — — — —     —
纳税人声明 税务机关
此申报表各栏目填报内容是真实、合法的,与实际出口货物情况相符,否则,本企业愿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填 表 人: (公章) 受理人: (公章)  
财务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       年 月 日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纳税人交主管税务机关,一份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
2.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按照当月1日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结算中间价进行计算人民币销售额。

附件5
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免税核销申报所属期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备注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合计 — — — — — — — — — — —     —
审核人: 审批人:
说明: 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在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交纳税人。

经审核,上表免税出口卷烟符合有关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有关规定,准予核销。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
纳税人识别号:
海关企业代码:
纳税人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出口发票号码 出口合同号 出口报关单号 出口日期 代理证明 号 外汇核销单编号 出口商品代码 卷烟牌号 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 免税核销申报所属期 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 不予免税核销原因
美元 人民币
1 2 3 4 5 6 7 9 10 11 12 13 14 15
                              
                              
                              
合计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批人:

国家税务局:
上表中出口卷烟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或经审核不符合出口卷烟免税核销有关规定不准予核销。请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 月 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厅(局):

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启动实施以来,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工程区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部署,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真抓实干,克服了工程区持续干旱等不利因素,确保了工程建设的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工程区生态环境实现初步好转。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领导同志对工程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保质保量保进度”的工作要求,稳步推进工程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林业建设做出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工程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林业部门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进行再认识,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精神上来。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支持,创造宽松的工作环境。要依据部门职能和分工,高度负责地抓好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工作。
二、切实抓好种苗生产、供应,加强种苗市场监管。各级林业部门要根据《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规划(2000—2010)》任务统筹安排林木种苗生产,按照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任务组织林木种苗的供应工作。严格苗木出圃的检验检疫,确保优质壮苗用于工程造林。要加大苗木流通市场的监管力度,杜绝假种劣苗流入市场,坑害林农。进一步加强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广容器育苗,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调整种苗品种结构。
三、加速推进工程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各地要根据国家下达的计划,集中人力、物力、财力,统筹安排好年度林业建设任务,确保年度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同时,要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做好退耕还林钱粮兑现到户工作。
四、科学编制、严格审批县级作业设计。县级作业设计要依据年度实施方案,由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或者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按照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生物与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编制。省级或委托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程序严格审批作业设计,在组织专家论证后,及时批复作业设计。作业设计一经批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设计内容,严禁先施工后设计或无作业设计施工。
五、严格工程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工程建设资金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完善准报账制管理办法,工程检查验收单是支付工程资金的唯一依据。要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能,不得以任何方式挤占、截留、挪用工程建设资金,不得将工程资金用于计划外、预算外项目开支,严格控制各项开支标准。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稽查审计。发现问题,要严格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大科技支撑力度。要从工程区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广应用耐旱、抗逆性强的乔灌良种壮苗、抗旱造林先进技术和科学的典型治理模式。要认真组织实施好科技支撑项目,尽快建立一批高科技、高质量、高效益的工程示范点,引导和带动全局。要进一步加强多形式、多层次的技术培训工作,重点抓好基层技术人员和农牧民的抗旱造林技术培训。
七、强化植被保护工作,切实巩固建设成果。要继续严格执行工程区禁垦、禁牧、禁樵的“三禁”规定。进一步加大管护力度,将植被管护的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落实到山头地块。依法严厉打击一切破坏林草植被的行为,切实保护好林草植被资源和巩固建设成果。
八、切实做好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各地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工程检查验收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方案,组建相对固定的专业队伍,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统筹安排好沙化土地监测和检查验收工作。要尽快实现工程区沙化土地监测和检查验收结果的数字化,完善工程建设地理信息系统。
九、进一步解放思想,完善政策,活化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要结合各地的实际,遵循物质利益驱动原则,进一步完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有利于林业快速发展的资金扶持、税收优惠、土地使用和保护治理者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不断创新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当前,重点要在工程区荒山荒地造林绿化的政策机制上创新,加快工程区荒山造林绿化步伐。
十、认真做好工程进展信息报送和基础档案管理工作。各级林业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准确地报送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及其分析。要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的档案管理工作,工程建设图、文、音像等基础资料要及时立案建档,分科管理,专人负责,完整保存,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以上要求,请遵照执行。

国家林业局
二○○三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