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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1:01:24  浏览:83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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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推动公民道德建设深入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现就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认识长期开展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重要意义

(一)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七大强调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公民道德建设是社会认同性、广泛性最强的领域,是时代的呼唤、社会的需要、人民的期待。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新形势下动员群众广泛参与道德建设的有力措施,对于凝聚社会各方面力量,把公民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现实需要。2007年9月,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评选表彰了首批全国道德模范,充分展示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颁布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公民道德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对于形成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公民道德素质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有力的精神支撑和牢固的思想道德基础。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有利于深入持久地运用榜样的力量,普及道德规范,引领社会风尚,提高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实现。

(三)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有效途径。道德模范具体生动形象地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开展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有利于弘扬社会发展进步的时代精神,有利于加深人们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理解认同,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价值取向的有效途径和成功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也要长期开展下去。

二、明确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坚持评选表彰活动的正确导向

(四)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大力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充分依靠和动员群众,不断改进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为促进经济发展、推动社会和谐提供强大的思想道德保障。

(五)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要坚持以下原则:

面向基层群众。坚持以人为本和群众参与,做到群众评、评群众,群众学、学群众,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可信可亲可敬可学,使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提高。

重在推动工作。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过程,成为树立先进典型、弘扬真善美的过程,成为普及基本道德规范的过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过程,促进公民道德建设水平不断提高。

做到公平公正。评选过程要严谨、规范、公开,务实、节俭,评选的每个环节要置于社会监督之下,增强评选活动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把那些民意基础好、社会认同度高的道德模范评选出来。

三、严格评选标准和工作程序,确保评选出的道德模范经得起实践和群众的检验

(六)全国道德模范是中央文明委授予公民在道德领域的崇高荣誉称号。根据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和道德建设的实际,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设“全国助人为乐模范”、“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和“全国孝老爱亲模范”五个奖项;每个奖项各表彰10人左右。同时,设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

(七)全国道德模范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

(八)全国道德模范的各奖项标准是: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长期主动给他人无私帮助,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赢得群众高度赞誉;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勇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严格自律、履行承诺,享有很高的信誉;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立足本职,爱岗敬业,艰苦奋斗,在提高服务质量、劳动效率等方面贡献突出,影响广泛;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孝敬父母,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家庭和谐,事迹感人,群众颂扬。

(九)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中央文明委领导下,由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联合成立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负责审议候选人资格和组织投票评选;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十)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每两年举办一届。

(十一)凡符合全国道德模范参评标准的中国公民,不分年龄、性别、民族、职业,均可被推荐为全国道德模范人选。

(十二)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由群众推荐或由所在基层组织征得群众同意后推荐,也可以自荐参加评选。被推荐人所在城乡社区、单位或事迹发生地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领导小组)对被推荐人进行考察审核、征得本人同意、进行公示后,逐级向上推荐。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委和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按规定程序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候选人。

(十三)全国活动组委会对各地各系统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通过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重点网站进行集中公示,并采取公众投票和评选委员会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定。

(十四)中央文明委授予全国道德模范荣誉证书和奖章;授予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荣誉证书。

四、广泛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推动全社会道德水平提高

(十五)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挥道德模范榜样作用,用他们的感人事迹、先进思想和崇高精神引领社会风尚。把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善于总结和发现各方面的道德典型,运用典型力量推动道德建设,使人们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见贤思齐,使道德模范的高尚行为逐步成为人们的自觉行动。

(十六)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短信等各种媒体,通过新闻宣传、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和群众性文化活动等多种方式,广泛宣传道德模范的感人事迹和优秀品质,大力弘扬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的崇高精神。把学习宣传道德模范融入社会主义荣辱观学习实践活动之中,融入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之中,融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之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道德模范、关爱道德模范、敬重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

(十七)由中央文明办制定《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进行帮扶。

(十八)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奖励和帮扶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给予奖励,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

(十九)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按有关程序,撤销荣誉称号。

(二十)本决定由中央文明办牵头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附:《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实施办法》

为落实《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作为主办单位,成立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中央文明办),负责评选表彰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下设评选委员会,由主办单位领导及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专家学者、新闻界代表和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审核各地各系统推荐的全国道德模范人选的参评资格、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参与投票评选。

第三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由文明办牵头,工会、团委、妇联等人民团体及有关部门参加,成立评选表彰活动组委会(以下简称各地活动组委会),负责本地区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推荐工作。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也可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系统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推荐评选

第四条 每届评选表彰活动开始时,中央文明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发出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通知,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军队和各地各行业系统的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以及都市类报刊刊发消息,公布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标准、推荐和评选办法等,启动评选表彰工作。

第五条 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基本标准是: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身体力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日常工作、生活和人际交往中品德高尚、事迹突出、群众公认。其主要事迹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全国助人为乐模范:长期坚持帮助无血缘亲缘关系的老幼病弱、鳏寡孤独以及其他困难群众;对遭遇不幸或遭受灾害者奉献爱心,努力帮助排忧解难;积极参加捐资助学、扶残助残、公共服务、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事业和公益活动。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在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设法进行保护和援救;勇于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义务协助追捕犯罪嫌疑人或提供重要线索,为侦破重特大案件作出贡献;在抢险救灾中,奋力排除险情,保护国家、集体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国诚实守信模范:具有强烈的诚信意识,从事生产活动坚持质量至上,从事经营活动坚持信守契约,从事服务工作坚持优质规范,在合作者和服务对象中享有高度信誉;在人际交往中,真诚待人,实心做事,即使遇到困难,仍坚持信守承诺。

全国敬业奉献模范:具有崇高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立足岗位,刻苦钻研,业务过硬,勇于创新,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重大贡献;干一行、爱一行,长期在艰苦条件下尽职尽责、默默奉献,恪守职业规范,办事公道、服务优质,赢得群众广泛好评。

全国孝老爱亲模范:模范践行家庭美德,孝敬父母,长期悉心照料体弱病残的老人,使他们享受人生幸福;关爱子女,夫妻和睦,兄弟姐妹团结友爱,家庭生活温馨和谐;在家人亲属有伤病、残疾等困难情况下,做到不离不弃、守护相助、患难与共。

第六条 每个公民在同一届评选中只参加一个奖项的评选,当选者不再参加以后各届全国道德模范的评选。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可再次参加评选。

第七条 全国道德模范候选人的产生,采取属地推荐、系统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各省(区、市)活动组委会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分别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诚实守信、敬业奉献、孝老爱亲5个类别的候选人,每类1-2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活动组委会推荐候选人各为每类1名。全国活动组委会和各地各系统活动组委会,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推荐的专用电子邮箱、收信地址和推荐起止日期。各地群众和部队官兵以及各级各类组织可通过网络、信函等方式,向所在地区、系统的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也可直接向全国活动组委会推荐人选。全国活动组委会接到群众推荐的人选后,及时转告被推荐人所在省(区、市)或系统的活动组委会。

第八条 各地各系统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按照全国道德模范评选标准和工作要求,对本地区、本系统群众推荐的人选和所属地区、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认真考察审核,并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采取适当方式在本人单位和所在城乡社区(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期间,要专门征求当地计划生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意见,党员和公职人员还要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从事经营活动的被推荐人选须征求工商、税务、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确保推荐质量。

第九条 各地各系统活动组委会应将推荐的候选人的事迹在当地主要媒体或本行业系统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接受群众评议和社会监督。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的候选人要在军队主要媒体进行不少于10天的集中公示。

第十条 集中公示后,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文明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要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要按类别分别填写全国道德模范推荐表,撰写主要事迹材料,于规定时间内提交全国活动组委会。

第十一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对各地各系统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人选的情况和推荐程序进行审核,确定全国道德模范正式候选人。

第十二条 全国活动组委会将正式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在中央主要媒体和重点新闻网站刊登公示,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并开始群众投票。

第十三条 群众投票可通过填写报纸选票、网络投票、手机投票三种方式进行,但每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不能重复投票。无论以何种方式投票,都必须填写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保证选票真实有效。

第十四条 在群众投票的同时,评选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五条 全国道德模范选票统计工作委托专业机构负责。

(一)指导监督计票工作。委托国家统计局派人现场指导和监督报纸选票、网络选票、手机选票和评委选票的最后汇总工作。

(二)剔除无效选票。对全部网络选票和手机选票,由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剔除身份证件信息填写不合格的选票。对报纸选票按照抽样统计办法,抽出验证样本票,送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验证,剔除身份证件信息填写不合格的选票。对以上三种选票中的重复选票,通过身份证件验证的方式予以剔除。

(三)统计有效选票。对网络投票和手机投票的全部有效选票,由相关网站和手机投票平台逐一进行统计。对有效报纸选票,由解放军总政治部确定一所部队院校,在国家统计局指导下,依据统计学规则,抽选样本,进行科学统计。

(四)计算候选人总支持率。国家统计局将每位候选人报纸选票、手机投票和网上投票的得票数相加,得出该候选人的公众支持率;将每位候选人在评选委员会投票中的得票数折算成评委对该候选人的支持率。在此基础上,将公众支持率按照60%的比重与评委支持率按照40%的比重相加,计算出每位候选人的总支持率,据此由高到低排列出每位候选人在各类道德模范人选中的顺序。

第十六条 为充分体现评选表彰活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每个省(区、市)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推荐的候选人在五类全国道德模范中至少有1名入选、最多有3名入选,单类全国道德模范中的入选人数不得超过1名。全国活动组委会根据这一原则,对照入围候选人最终排名顺序,确定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经评选未入围全国道德模范的正式候选人,列为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建议名单。全国道德模范建议名单和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建议名单,报中央文明委审批。

第三章 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中央文明委作出表彰全国道德模范的决定,向全国道德模范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向提名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军队和各地各行业系统的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以及都市类报刊,要对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的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持续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

第十九条 建立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的长效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中央文明办根据《帮扶生活困难道德模范实施办法》,对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进行帮扶;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办法,对本地区本系统生活困难的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获得者进行帮扶。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于推荐和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文明委要按照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工作。对于全国道德模范和提名奖获得者有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或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省(区、市)文明委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央文明委批准后,撤销荣誉称号、相关奖励和帮扶待遇等。

第二十二条 评选表彰全国道德模范活动坚持公益性,不搞商业运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借机谋利。

第二十三条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直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解放军总政治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中央文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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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通知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333号,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多数外国投资者严格遵守《规定》要求,履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设立审批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进入我国电信业务市场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但近来,也发现一些外国投资者通过域名授权、注册商标授权等形式,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规避《规定》要求,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有关管理工作,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申请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申请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依法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外国投资者不得在我国境内投资经营电信业务。
境内电信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国投资者变相租借、转让、倒卖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也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非法经营电信业务提供资源、场地、设施等条件。
境内电信公司在境外上市,必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批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市场准入和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中应按照如下要求加强对外商投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管理,规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增值电信公司的合作行为:
(一)关于互联网域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互联网域名是开展相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资源,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互联网域名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二)关于注册商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鉴于注册商标是开展增值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重要无形资产,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或信誉的重要表现,因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所使用的注册商标应为其(含公司股东)依法持有。
(三)关于场地和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该规定所指的场地和设施应当在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内设置,并与经营者所获准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相适应。
(四)关于网络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5)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在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日常审批工作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进一步加强对域名、注册商标、服务器等设施的设置以及信息安全保障承诺等材料的审查,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依法不予批准。
四、对已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其对照上述有关要求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对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上报的自查自纠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对那些消费者关注的热点公司,要进行重点检查。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可依法撤消其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开展工作时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部沟通,监督检查结果请于2006年11月1日前报送我部。
特此通知。



联系部门: 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传真): 66012301
电子邮件: shcc@mii.gov.cn


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卫生部


卫生科研单位预算包干管理办法

1989年11月16日,卫生部

为了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部属科研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卫生科研单位是整个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福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国家对医疗卫生科研单位,实行预算包干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预算包干的范围: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一般房屋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项目等。各项专款及委托办事经费、代管经费不列入预算包干范围,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单位的事业费和各种其他资金,统一纳入财务部门管理,编制综合财务预算计划。预算包干经费年初1次下达。预算包干经费的分配,应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按轻、重、缓、急,合理安排。
第四条 根据会计核算要求,应建立符合自身科技活动特点的经济核算制,实行课题成本核算,加强科研活动中活劳动和物化劳动以及经济收益的核算。
第五条 科研单位在保证完成各项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出口等科技活动和利用现有仪器设备,组织经济收入。这部分收入,应纳入财务部门管理,在“事业收入”科目中核算,用于弥补事业费的不足。
第六条 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可通过组织经济收入,逐步向事业费部分自立或完全自立过渡,实行奖励福利基金提取比例与减拨事业费幅度挂钩的办法。具体核减办法按国务院(1989)1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专项奖励的核定由卫生部和国家科委审批。
第七条 在计算经费包干结余时,应收先清理往来款项,对应付未付、已付未报的款项,转入事业发展基金,下年继续使用,并用下列公式计算当年经费包干结余数:
当年国家财政拨入科学事业费—当年事业费支出
当年经费包干结余数和收益(即各单位自行组织扣除成本后的净收入)都转入专用基金,按4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60%提取集体福利、奖励基金。
第八条 科研单位全年发放奖金的免税限额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全年发放奖金总额超过免税限额的部分,按规定交纳奖金税;奖金和奖税的支付由奖励基金中开支。
科研单位除按国家规定在事业费列支的,如保健津贴、交通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以外的津贴、补贴,均由职工福利基金中开支。
第九条 科研单位可根据业务情况,经卫生部批准,核定周转金,并增设“周转金”科目。周转金的主要来源渠道有:一是以其收益冲抵事业费拨款留给本单位的一部分作为周转金;二是科研单位从自有资金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参加周转使用;三是有偿贷款。
第十条 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保证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严格财会人员聘任制度,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保证财会队伍的质量。对会计工作定期开展业务考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科研单位所属的中间试验厂,也应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接受主管财务部门的领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划归国家科委的科研单位,部属其他科研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