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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5:23:25  浏览:9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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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8年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做好2008年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工作的通知

交水发〔2008〕2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自2000年我部在全国交通系统部署开展创建文明样板航道活动以来,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下,通过航道、海事、纪检监察、运输管理等部门的积极努力和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大力支持,已创建了国家级文明样板航道1704.4公里,省级文明样板航道3016公里。为贯彻落实今年全国交通工作会议和全国港航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继续组织开展好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把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作为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丰富创建内涵。
  要把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作为水运管理规范年活动的有效载体和重要内容来抓,进一步创新创建方式,提高创建成效,努力提高做好“三个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我部授予广东西江南江口至肇庆段、杭申线浙境段塘栖至红旗塘文明样板航道称号已经三年,现委托广东、浙江省交通厅组织复查,请在今年年底前将复查意见报部。部将视情况开展必要的检查。
  三、受我部委托,江苏、浙江省交通厅对京杭运河苏南段、浙江段文明样板航道组织了复查并将意见报部,经研究,部决定继续保留其全国文明样板航道称号。请江苏、浙江省交通厅组织创建单位深化创建工作,加大管理力度,结合京杭运河江南段航道升级改造完善通航设施,进一步提升管理和服务功能,继续发挥好样板和示范作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我部已对黑龙江黑河至奇克段157公里航道进行了命名,请黑龙江省交通厅组织创建单位认真总结创建经验,继续深化创建工作,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扩大创建成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照《文明样板航道评定办法》的规定,部将对在创建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进行表彰。
  五、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要结合自身实际,采取切实措施,努力推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活动的开展,并将动态情况及时报送我部文明样板航道创建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二○○八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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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3]263号




关于《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了顺利实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保排污费征收工作的连续性与平稳过渡,现就《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与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下半年《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负责组织印制。

  二、按照我局《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附件八(见附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印制《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一式四联。

  三、《排污费缴纳通知单(试行)》印制与使用的过渡期自2003年7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过渡期后的印制与使用另行通知。
二○○三年六月九日



司法公正和异地判案

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赵永忠


摘要:在现有国情下,由于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人情案、部分法官素质低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造成法院的公信力下降,司法权威得不到真正维护。为有效解决现有的矛盾,在保持现有我国两审终审制度不变的情况下,笔者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这一新思路,与大家商榷。

关键词:地方保护 人情案 法官素质 异地判案

在世界各国,最受尊敬最具公信力的国家机关是法院,最受欢迎的官员是法官。在法治化的社会中,在司法最终裁决的原则下,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是公民权利的最后防线。公民对法治的信任和对法院的尊重,是通过法院的公正判决、平等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严肃执法等公正司法行为来建立的。
毋庸置疑,我国通过几十年的法制建设,已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广大老百姓的法制意识在不断增强,对法院的期望值也在不断提高。但司法腐败问题依然严峻,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受到了严重挑战。笔者认为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原因有三:
一:地方保护主义依然严重
我国法院一般案件的管辖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对原被告在同一地的案件,自然不存在管辖之争,但对跨地区的案件管辖之争却异常激烈。由于主场有“关系”之利,每个案件的当事人总是力争把“审判主场”留在自己住所地,如果被告是当地的上税大户,当地政府
更会为其撑起保护伞。地方行政权干涉司法权已是中国一大特色,由于我国司法体制长期以来是依照国家行政机关的模式来构建的,地方法院在某些人看来是地方党政机关的组成部分。法院在财政、组织、人事编制等许多方面都是由地方行政机关负责办理,甚至管理。法院资金由地方财政供给,法院的人员编制更是由地方机构编制部门来核定。使得法院在审理涉及地方利益的案件时受到当地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压力,受到少数地方党政权力机关和个别领导的不当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从而法院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力。外地企业、外地人不敢到异地打官司也就不足为怪了。
二: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依然困扰司法公正
最近,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的严重。大多数基层法院的法官生在当地,长在当地,与当地的关系非常密切,亲戚、朋友、同学、领导关系错综复杂。一些法官不能恪守职业准则,将个人感情带入具体案件的处理中,将司法公正置于人情之下,国家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下。有些法官与律师形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搞“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人情案、关系案、勾兑案虽然不是主流,但他严重影响了法院形象,大大挫伤了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和追求公正的积极性!
三:部分法官的专业能力和个人素养也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法院的判决维系着公民的生死荣辱。因此在许多国家,法官的选任是非常严肃的,总是要经过一道道严格程序的筛选才能得以委任。我国虽然颁布了《法官法》,但由于过去法官的出任条件宽泛,导致法官的来源复杂。在以前,法院等司法机关往往是复转军人和本单位子弟的安置地。现在我国大多数法官虽已达到了大专以上专业水平,但熟悉中国教育现状的人都知道。除了真正的全日制大学和自学考试含金量较高外,目前专门为有关部门设计的函授班、电大班、网络班是有很大水分的。再说,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建立从律师队伍中选拔优秀法官的选任制度,也没有建立按照不同专业素质评定不同等级法官的标准,也没有完全废除按行政级别、工龄评定法官级别的不合理标准。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人才差距很大。据报道,我国还有260个县没有一个律师,从中我们也不难想象到这些县的法院现状。总之,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的法官素质是无法达到应有水平的。因此,法官素质仍然是影响我国司法公正的原因之一。
诚然,影响司法公正还有其他诸多原因,但笔者认为以上提及的三个原因是主要的,是主要矛盾。为了在真正意义上解决现有国情下我国司法公正问题,提高法院的公正形象,增强老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真正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真正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必须对现有审判制度作一定改革。在不改变现有二审终审的审判制度下,笔者大胆设想提出了“当地审理异地判案”的新思路。简单的说就是:案件的最终判决权不是赋予当地实际主审的法官,而是由异地法院的法官作出,当地主审法官只是严格按程序引导当事人参与诉讼。书记员则将庭审过程一一详细记录在案,有条件的法院还可对审理过程全程摄像。整个庭审程序结束以后,主审法官要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将双方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摄像资料、双方代理人的代理词、主审法官撰写的审判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资料予以当场封存,再移送异地法院,由异地法院的资深法官作出最后判决。也就是说,当地的主审法官只有对该案的判决有建议权,而无最后判决权。他的建议权是否被异地法院的法官采纳,可以作为考核法官一年来工作业绩的依据之一。
这样的变化,需要着重说明几个问题:(1)关于异地法院,这里的异地法院应是同级别的法院,这样便于实行二审终审制。但异地可以是跨省,也可以是跨地区的,具体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2)关于异地法官,判决的作出可以是一个法官,也可以是评审团,这可以根据案件的难易程度定。但审理异地送来的案子的法官必须是当地法院德才兼备的精英,这些法官的主要工作就是阅卷判案。(3)关于判决的宣布,异地法院的法官审理完后,也应封存案卷并发回原地法院。当地法院收到判决后也应当当着双方当事人的面开启案卷,并当场宣判。通过异地判决的案子,如果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上诉。二审法院也仍然可以实行异地判案制度。(4)关于案件的移送,当地法院的法官是不应知道也不会知道他审理的案子的移送去向,每个地区将成立一个案件移送中心,全面管理案件的移送和接收。移送情报属国家级秘密,不得对外泄漏。
通过以上改革,诉讼成本可能有所提高,但它带来的正面效应是非常巨大的。从当事人的角度看,尤其是弱势方,对法院的信任度将会大大提高。有利于矛盾的解决,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对法院来说,有利于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少一些外界干扰,真正做到审判独立。对法官来说,将大大减少人际关系案,有利于法官从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中走出来,加强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从广大律师的角度看,尤其是那些没有背景,没有“关系”的律师,对这样的改革更是梦寐以求。现在有些律师把时间都花在跑关系上,专业能力不行,业务却异常火爆,这是很不正常的现象。也真因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才出台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笔者也是一名律师,对司法腐败深恶痛绝。笔者在代理过程中,亲身经历了一些在笔者看来不该输,而由于案外原因而输了的案子。此时,笔者总是彻夜难眠,为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而难过,为不能体现律师价值而伤心。相信,实行“当地审理异地判案”制度后,律师与法官的关系也将发生微妙的变化,与律师直接面对面的法官不能直接左右案子的最后结果,律师与法官的地位更趋于平等。广大律师将会以更高的热情投入业务中去,将会更加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律师之间的竞争才会是真正的平等竞争。这也必将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以上,笔者只是针对现有国情下司法公正问题提出了一点新想法,这种新思路真正投入审判实践,还有待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者们的完善。我想,在现有的国情下,在没有找到更好解决司法公正问题的情况下,在小范围内,或几个县,或几个地区先搞一下试点,是完全可行的。好则推广之,不好则吸取经验加以改进。社会总是在改革中前进。

注,本文参阅文章:宋鑫《论我国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及其对策》
作者单位: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 电话:0830—2695095 地址:四川泸州市春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