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1:55:25  浏览:88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8〕118号




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南通市金融信贷业绩考核办法


  为加大金融业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金融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实际情况,对《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06〕84号)进行修订完善,现提出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工商银行南通分行、农业银行南通分行、中国银行南通分行、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交通银行南通分行、浦东发展银行南通支行、江苏银行南通分行、南通市市郊信用联社、农业发展银行南通市分行、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以及当年新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考核内容

  对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主要考核以下项目:

  (一)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二)年末贷款余额和当年新增贷款量占全省本系统比重及同比升降情况;

  (三)利用市外资金当年总量,本项内容包括:转贴现、信贷资产转让、银团贷款吸引市外参贷数、利用邮储资金等4项;

  (四)金融业务创新业绩,本项内容包括:服务于本市的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不良贷款处置量等5项的当年平均增量;

  (五)投向市区中小企业的新增贷款总量和同比增幅;

  (六)财源建设项目贷款情况,财源建设项目由市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联合向金融机构推荐;

  (七)与担保机构合作情况。

  对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银监会南通分局的考核与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的上述指标总体完成情况挂钩。

  对当年新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考核与其当年平均新增贷款总量挂钩。

  三、计分办法

  对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考核的前六项指标进行综合计分。每一项指标中最优值计100分,其他对象按其指标占最优值的比例计算折标准分。其中,有关比例、比重和升降指标在折算标准分前先按如下办法计算:每1个百分点得1分;升降情况中,每上升(或下降)1个百分点加(或减)1分。第七项指标中的担保放大倍数达5倍的,且担保贷款利率按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的,计50分;超过或不足的,按比例加分或减分,此项最高分为100分。七项指标依次按12.5、12.5、10、10、30、12.5、12.5的权数折算汇成总分。

  全市新增贷款量省内各市横比保持上年位次时,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南通分局受奖领导层的人均得分,按全市各商业银行、市郊联社和农发行受奖领导层人均平均得分计算;每上升或下降一个位次,增加或减少10个百分点。

  前五项考核统计指标的基础数据由人民银行南通市中心支行提供。第六项和第七项的数据由各金融机构在年终后的30日内向市考核工作组申报,市财政局初审。

  四、奖励办法

  (一)奖金总额根据全市贷款总量和增幅情况综合平衡后确定。

  各银行奖金按其得分占总分的比重分配。奖励对象为各银行领导层及有功人员,领导层奖金额不得低于奖金总额的60%(其中先提出20%奖励行长,另80%由领导层全体成员分配)。具体奖励方案由各银行提出报考核组审定。

  凡年平均新增贷款增幅低于全市平均增幅的银行扣减20%的奖金额。

  当年新开业银行业金融机构每1亿元平均新增贷款量给予5000元的奖励。

  五、组织实施

  金融业目标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经贸委、市财政局等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统计实绩和检查考核。考核可以采取听汇报、看台帐、查明细、核报表等形式。考核结束后,工作组提出年终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所需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列支。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08年度开始实施。原《南通市金融业目标考核办法(试行)》(通政办发〔2006〕84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废止)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监察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12月11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湖北省人民政府1984年1月9日公布)


第一条 为了在全省实行安全生产监察制度,对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厂矿企业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劳动人事厅设安全监察处,各地、市、州、县(市)和市辖区劳动人事部门都要有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安全监察人员,负责对本地区厂矿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安全监察员应从具有一定的政策思想水平,作风正派,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并能够胜任监察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或具有上述条件的劳动保护干部中选任。
除设置专职安全监察员外,在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中,可设兼职安全监察员,其任职条件和职权与专职安全监察员相同。

第四条 安全监察员,由各级劳动人事部门审查、任命,报省劳动人事厅备案,并由省劳动人事厅发给《安全监察员证》和监察标志。各级安全监察员的调动、免职、处分,都应报上一级劳动人事部门和省劳动人事厅备案。
《安全监察员证》和监察标志,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印制。
第五条 安全监察机构的职权:
(一)对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加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和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参加有关新工艺、新技术和劳动保护科研成果的签定。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定的,有权要求纠正。
(三)对企业单位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湖北省厂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分别不同情况,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和企业作业场所,可以提请主管部门责令其整顿,严重的停产整顿。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要求的隐患,有权签发《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以对其单位行政负责人处以罚款。
(六)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对分析事故的原因、改进措施和责任人员的处分,提出意见。
(七)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遇有紧急不安全情况,应立即通知企业单位行政领导人负责处理。
(八)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励的建议。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的职权:
(一)可以凭证到各单位并通过单位的行政领导进行安全检查;可以参加有关会议;可以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可以向有关人员询问情况。
(二)检查现场时,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通知企业的行政领导人立即采取措施。
(三)可以向领导部门或上级安全监察机关反映本地区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
第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必须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政策水平,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工作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实行指导。
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有责任向劳动人事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员直接反映本单位、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和安全监察员,要与同级卫生、环保、公安、交通部门、工会组织、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企业单位和职工群众开展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由湖北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条例从1984年3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9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附件





财库[2002]48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总公司,各国有、国家控股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清理整顿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1号)的要求,结合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清理整顿情况,为了规范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研究修订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 3月6日发布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66号)停止执行。

附件: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http://www.moc.gov.cn/zhengwu/zhengwu/2003_01_21_133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