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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2:06:49  浏览:97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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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技部等


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财企〔2009〕2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国资委、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服务外包产业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的现代服务业,具有信息技术承载度高、附加值大、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吸纳大学生就业能力强、国际化水平高等特点。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工作要求,支持和鼓励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对当前和今后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国办发〔2009〕9号)的精神,为鼓励政府和企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数据处理等不涉及秘密的业务外包给专业公司,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积极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各级政府要抓住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难得机遇,把促进政府和企业发包作为推动我国服务外包产业的重点。加大服务外包的宣传力度,改变国内对外包模式的传统观念,让服务外包得到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的认可。
  二、积极发挥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在发展政务信息化建设、电子政务,以及企业信息化建设、电子商务过程中,鼓励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将信息技术的开发、应用和部分流程性业务发包给专业的服务供应商,扩大内需市场,培育国内服务外包业的发展。
  三、本着合理配置,节约资源的原则,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作用,鼓励采购人将涉及信息技术咨询、运营维护、软件开发和部署、测试、数据处理、系统集成、培训及租赁等不涉及秘密的可外包业务发包给专业企业,不断拓宽购买服务的领域。凡购买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外包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我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具备相应专业资质的外包企业的服务。
  四、制定相关的发包规范和服务供应商提供服务的技术标准,积极引导和促进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加大外包力度,让服务外包企业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国内企业外包业务。
  五、研究建立服务外包企业服务评价制度机制,选择具有一定承接能力的信息技术服务等服务外包企业,优先承接政府服务外包业务。扶持服务外包企业做强做大,尽早形成一批服务外包龙头企业。
  六、积极研究政府职能部门或大中型企业将其现有的IT和相关服务部门进行业务剥离,采用多种形式与专业的服务外包供应商整合,扩大服务对象和业务规模,提升业务水平。
  七、在已有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公共支撑平台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发包项目信息和接包企业对接平台,促进发、接包业务的顺利对接。积极搭建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企业之间的桥梁,组织安排大中型企业和服务外包商的洽谈会,建立两者之间的沟通渠道。研究支持组建服务外包企业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联盟,加强业务交流和沟通,鼓励大中型企业分步骤地将业务外包。
  八、加强对地方政府和企业相关人员的培训,培养一批熟悉服务外包业务,深入了解市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做好政府和企业发包的工作。
  九、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政府采购等政策手段,积极推动服务外包产业的快速发展。通过政策扶持加强对服务外包企业的品牌宣传和推介,打造中国服务外包品牌。
  十、政府或企业在开展服务外包业务时要遵守国家法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加强保密管理。同时增强服务外包过程中的发包、接包、分包、转包等环节的法律风险意识,促进服务外包行业的规范运作。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资委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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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关于发行股票的暂行管理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便于筹集资金兴办各项事业,对集股单位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暂行规定如下:
一、发行单位
凡符合经济建设发展方向,经政府批准或呈请工商行政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需向社会筹集资金(包括向单位和个人),应向归口开户银行提交招股章程,写明原由、企业名称、批准登记日期、拟发股票总额、每股金额、发行期限等内容,经专业银行分行审查签注
意见,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批准后,可以发行股票。企业发行股票的具体工作可委托专业银行信托部办理。
二、股票种类和发放范围
股票分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
集体股 在本市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和农业生产队发行,应以企业自有留存资金购买。
个人股 凡城镇职工、居民、农村社员及侨眷等均可认购。
三、股息与红利
集体股按相当于企业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个人股按相当于一年期储蓄存款息率,计算股息,每年付息一次。
每年年度终结,根据单位税后盈利情况,提留一定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后,可提出一部分按投资比例分红。每年分红的金额一般可占股票面额的3—5%。股息和分红两者总额,集体股以不超过7.2%为度,个人股以不超过15%为度。股息在成本中列支,红利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还
本付息事宜,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办理。
集股企业属于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向国家交纳所得税。在新办初期,可根据产品性质等实际情况,向税务部门申请一定期限的减免税。
四、股票的转让和过户
股票持有者如要出让股权,可委托银行信托部代为销售转让,或向银行申请抵押借款。股票均以现货交易为限。股票转让时的贴息问题,由银行信托部拟定,报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行政管理处核准后实行。变更时亦同。有关股票过户挂失登录手续,发行股票单位可委托银行
信托部代办。
五、发行期限
股票发行期限分定期收回和不限期收回两种:
定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时,规定发行年限,分次或一次由发行单位偿还本金,收回股票。
不限期收回的是指股票发行后,由投资人持有股权,发行单位不收回股票。
六、股票持有者的经济责任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发生亏损时,股票持有者应共负有限经济责任,直至企业宣告破产为止。
七、国营企业经过批准可发行公司债券,定期收回,其余均可比照上述有关条文办理。
八、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1984年8月10日

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近年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整合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1号)要求,积极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些重点矿山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和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状况显著改善,矿山所在地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为加快总结经验,加强典型宣传,进一步推进整合工作,现就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对象

  按照国办发〔2006〕108号及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要求,已完成整合工作任务,通过验收的矿山企业。

  二、推荐条件

  推荐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矿产资源开发布局明显优化。通过整合,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消除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矿业权平面重叠等问题;一个整合矿区只设置一个主体;整合后矿区范围与矿产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相适应,有利于矿产资源的整体规模开发。

  (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通过整合,矿山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匹配,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要求,淘汰了落后开采能力;采用先进的勘查技术、生产设备,合理的采矿方法和选矿工艺,矿产资源开采技术水平明显提高;贫富兼采,共、伴生矿产得到综合利用,废石、尾矿等废弃物得到充分利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高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指标,并在国内同类矿山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矿山地质环境状况明显改善。整合后矿山制定并实施了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土地复垦方案;按规定足额缴纳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隐患得到有效防治;矿容矿貌整洁。

  (四)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矿山企业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采矿活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完善,地测和管理机构健全,储量管理台账和基础图件、资料齐全,近三年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合格;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依法依规缴纳矿产资源有关税费;开采钨、锑、稀土、萤石和高铝粘土等矿种的矿山,严格执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整合,矿区秩序稳定,矿群关系和谐,无群体性涉矿信访事件;矿产资源开发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解决当地居民就业、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实现了政府、采矿权人、矿区群众利益共享,做到开矿一处,造福一方。

  凡存在整合工作弄虚作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未按规定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未按规定对采矿权进行有偿处置,近三年内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破坏,或存在采矿权纠纷的矿山企业,不得推荐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

  三、推荐时间和审查程序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推荐采取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推荐,部组织专家遴选的方式,分两批进行。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在2010年12月31日前、2011年6月30日前,向部报送第一批、第二批整合先进矿山推荐材料。各省(区、市)推荐名额见附件1。

  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矿山,按照整合先进矿山各项推荐条件要求准备推荐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填报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推荐表(附件3)。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将审查合格的矿山企业推荐材料集中报部审查。部组织专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备选矿山进行实地核查,遴选产生整合先进矿山,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部确定为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予以通报表扬。

  四、有关措施和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整合先进矿山推荐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一项重要抓手,确保取得实效。对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所在的市、县,部将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规定,优先考虑安排中央和地方财政出资开展的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优先考虑授予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

  (二)政策引导,鼓励参与。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导和鼓励采矿权人积极参与整合先进矿山推荐。凡确定为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的,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在申请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以奖代补”奖励资金方面优先考虑;在整合先进矿山的矿产资源配置方面,按照国土资发〔2009〕141号文件的规定给予政策支持;涉及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的,适当给予倾斜。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和支持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矿山参与申报。要严格按照推荐条件遴选和推荐整合先进矿山。对推荐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除取消推荐资格外,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先进矿山整合工作经验,积极宣传推广。部将组织中央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导,并通过召开座谈会、现场会等方式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整合先进矿山的示范带动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域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推荐工作。推荐方案报部批准后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1.各省(区、市)推荐名额分配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6541593638516.doc
2.推荐材料要求.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6542659612685.doc
3.全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先进矿山推荐表.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011/P02010112654265982054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