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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43:21  浏览:8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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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府办发〔2007〕6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已经州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凉山彝族自治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用途把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全部或部分提取使用的行为。

  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凉山州以外地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夫妻双方需有一方户口和工作单位在其住房所在地。

  第三条 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西昌市分中心和各县管理部(以下统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受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据委托,承办辖区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相关业务。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坚持定向使用、依法办理的原则。实行个人申请、单位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办理的制度。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办法提取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超过一年未再就业的;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五)项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申请提取其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第三章 提取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 职工夫妻尚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二)、(三)、(四)、(七)、(八)项,只能在所在单位为申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手续后,才能一次性全额提取职工个人账户内的存储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九条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能在一年内(以有效材料证明的时间为准)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以百元为单位。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支出的70%。(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是指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指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的住房)。

  第十条 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按期偿还贷款满一年,可每年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合计不能超过上一年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历年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总额。

  第十一条 职工已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符合一次性偿还贷款条件,并要求一次性偿还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剩余本息。职工夫妻双方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不能超过贷款剩余本息,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职工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有逾期贷款的,不予批准。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受理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时,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批准办理完毕;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第四章 提取凭证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依据下列不同条件分别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备案。

  (一)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首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交易自住房,提供购房交易合同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接件清单和公示单。

  (三)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规划、土地等部门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

  (四)职工大修自住住房,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鉴定意见、《房屋所有产权证》、工程预算决算方案、县级以上工程质量监督证明。

  (五)职工离、退休,提供离、退休证或相关审批表。

  (六)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县级以上鉴定机构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七)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超过一年未再就业,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或公安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

  (九)职工出境定居,提供公安机关的相关证明。

  (十)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合同、银行的贷款余额凭证。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够一次性偿还贷款,必须先行补足方可提取。

  (十一)职工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提供单位的家庭收入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管部门的租赁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以转账方式直接转入办理贷款银行指定的还款账户;其余的以转账方式转入职工所在单位的相关账户或个人账户。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经办人员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额度确认书》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书》,一式二份。

  (二)审核。所在单位对职工申请进行审定核实,符合条件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上加盖公章。

  (三)审批。所在单位承办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员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手续资料和单位审批的资料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四)支付。管理机构审批后,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支付方式办理。

  (五)备案。办结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后,应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的相关资料一份返还所在单位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单位违反本办法,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并已经提取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责令单位限期退回所提住房公积金,并由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计收罚息,违规职工在两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凉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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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 国家工商局


邮电部、国家工商管理局关于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的通知
邮电部、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邮电部去年试办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因其使用方便、资费低廉,起到了引导广大群众开展健康的“书信文化”,融洽人际感情,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积极作用,给工商企业提供了向外界联络、宣传产品的媒介,直接为搞活企业销售、推动商品经济发展服务,受
到各方面的欢迎和肯定,也使邮政明信片这项传统业务得以发展,促进了邮政业务量的增长。
鉴此,邮电部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一九九二年起,正式将销售“中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作为邮政正常业务开办。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每年由邮电部统一制作、发行,全国各地邮电局与集邮公司销售。希各级邮电部门精心组织,切实做好邮政贺年(有奖)明信片的发售、
寄递和兑奖工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各地邮电部门办好此项业务。



1992年9月3日

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第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充分发挥户外广告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
(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设施或空间设置的标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条(横)幅、气球、护栏等广告;
(二)利用车、船、飞行器等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 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户外广告的设置时间、地点、规格必须经市容行政部门批准;新建或改建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报经规划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市容、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有序、美观的原则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或影响交通安全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广告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主次干道和大型市政公共设施的户外广告设置权实行分路段或整体拍卖。拍卖的保留价由市政管理机构根据城市广告设置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利用市政公共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一律实行有偿使用。
第八条 市容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规划建设户外广告张贴栏。张贴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必须在指定的户外广告张贴栏内张贴,并按规定缴纳有偿使用费。
第九条 在自有场地设置自我宣传的户外广告,免予办理审批手续,但必须自觉遵守广告法律、法规,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有偿使用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部门核定。其收入和拍卖所得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专项用于市政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修,以及城市公益广告的制作。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必须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间设置。
鼓励设置长期性户外广告,限制设置暂行性、流动性户外广告。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明确维修责任人,保持户外广告完好、整洁、美观,到期户外广告应当及时拆除。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