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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0:02:33  浏览:925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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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
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三)资产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
资验资证明文件。
(四)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
职证明。
(五)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
及工作制度。
(六)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市、区、县人事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条 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
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
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或者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年按期向市人事局申报核验,
参加年审。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予以处罚:
(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二)年审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审,仍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的。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实
施后3个月内重新办理《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
介服务活动。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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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财产保全制度的法律构思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健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经济案件不断上升,财产保全制度在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财产保全制度本身立法的不完善,在对这一制度的理解和实际操作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加强财产保全力度
正确运用财产保全制度措施,能起到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创造条件,这对保护权利人利益,减少交易风险起到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正确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加强财产保全力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搞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财产保全制度不应削弱,而应加强。尤其对工程承包合同、银行贷款合同、买卖合同货款,货物运输合同案件中财产保全制度显得尤其重要。笔者认为:(1)对财产保全的范围可扩大,财产保全的标的物可涉及各种财产,不应局限与本案相关的财物;(2)增加财产保全的方式手段,除法律规定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措施,可增加搜查及其它一些方式;(3)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不受送达生效的限制,一旦做立即生效;(4)只要是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财产保全裁定,可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二、建立紧? 鼻榭鱿虏撇?H?贫?BR>对于财产保全的裁定,是以书面形式出现,还是口头形式出现,在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的法律即对财产保全裁定规定的相当严格,必须经庭长、院长批准,以书面形式出现的,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财产保全可以是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也可以是以口头形式作出裁定,所以有些法院严禁以口头形式采取任何财产保全措施是错误的。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财产保全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这样可使财产保全措施规范化,但在紧急情况下,口头裁定具有不受时间、地点及任何条件限制的优点,应允许或提倡以口头形式作出裁定进行保全(如异地办案或在偶然的发现被保全当事人有财产可供保全),来不及出具书面裁定,或权利人没有申请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发现被保全当事人有财产或资金,而且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损、灭失行为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使权利人以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而人民法院可按保全程序进行,如要求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或者依职权先行作出书面裁定书后,再去采取保全措施已来不及的种种原因,采取口头形式作出裁定,进行保全,可先记入笔录,然后在规定的时间送达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文书。
三、制定严格的财产保全条件
民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条件规定的相当宽,我国民诉法第9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3条第1款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这里“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利害关系因情况紧急”规定的相当模糊,因此,应以立法上制定一些严格的申请财产保全条件,供当事人和法院遵照执行。
四、司法实践中有效的做法应上升为立法完善
对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何时开始执行,我国民诉法第92条第三款、第93条第二款均规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这里立即开始执行是指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做出后立即送达裁定书,在裁定书生效后才开始执行,我国财产保全法律制度的这种规定,已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需要,应以立法或司法解释的形式加以完善。原告向法院起诉后,知道被告有财产可供保全,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合法有效担保,法院依此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后(或法院依职权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后),需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但是被告下落不明,法院裁定无法送达,不能生效,适用公告送达时间较长,而被告的财产就在那里存放着,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能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实际上都违法办事了,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即使是被告能找到,被告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能送达,按民诉法规定,是送达后才能采取保全措施,但对被送达裁定书后,被告会采取种种手段财产转移、隐匿出卖、灭失处理掉,从而使法院的财产保全很难得到执行。因此司法实践中,多法院也是在未将裁定送达被告前,先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然再对被告送达裁定书。这种做法之所以存在,就是立法滞后现象的表现,应当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的途经解决上述问题。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何仕元


关于印发《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航空航天工业部、劳动部


关于印发《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稳定生产一线工人队伍,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提高工人队伍素质,在
评聘工人技师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8)10号《关于从工人、农民和其他
劳动者中选拔和培养各种技术人才的通知》精神和劳动部《关于评聘高级技师的实施意见(
试行)》的规定,结合航空航天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
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

        航空航天工业部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实施办法

  一、评聘原则

  (一)为进一步完善技师聘任制度,鼓励技师立足本职,钻研技术,解决生产技术关键,
发挥骨干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二)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评聘高级技师是技师聘任制
工作的组成部分。

  (三)结合航空航天工业的特点,决定在飞行器的总装、调试、陀螺仪表、惯性器件装
调、精密切削、型架加工、零件焊接、钣金等技术要求较高的工种中进行评聘高级技师试点。

  (四)凡经部审定的试点单位,经聘任的现仍在生产一线的技师,均属报考对象。

  (五)高级技师的考核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严格标准,坚持量化考核,保证
质量。

  二、任职条件

  (六)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七)技工学校或其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受过相当上述水平的职业技术培训,
以及自学并通过考核达到同等水平。

  (八)达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版)中规定的高级技术工人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
和实际操作技能。

  (九)对本专业工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精湛的技艺;具有解决生产技术关键、
带领技师攻关和培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

  (十)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研制中,以及排除重大事故隐患等方面,具有高水平的
技术成果和合理化建议,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

  三、考核内容

  (十一)申报高级技师者,须写出个人技术总结或论文。主要包括:掌握的专业技术知
识,生产管理知识;解决或处理过的技术关键,复杂加工技术问题;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
所取得的成果。

  (十二)工作业绩考核。主要包括:生产成绩,工作成就。

  (十三)技术理论考核。在技师理论考核的基础上,重点考核专业技术理论和新技术知
识。
  (十四)操作技能考核按部颁《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新版)中应会要求,在技师操作
技能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应会考核。

  四、考核方法

  (十五)技术论文或总结,工作业绩的考核,采取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方法,明确
评分标准。

  (十六)技术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操作技能考核可结合生产,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
目专门组织进行。

  (十七)考核采用百分制。按专业工种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名次。根据考核总成绩进行评
审,确定高级技师资格人选。

  (十八)试点单位将高级技师考评工作总结及“高级技师呈报表”报航空航天部人事劳
动司核准。

  五、考核组织

  (十九)航空航天部评聘高级技师的试点工作由航空航天部人事劳动司综合管理,负责
制定有关政策和进行指导。

  (二十)试点单位由主管领导负责,根据不同专业工种组成考核组织,负责具体考核工
作。

  六、受聘程序

  (二十一)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由航空航天部颁发

  (二十二)高级技师的聘任由试点单位领导签发聘书,并报航空航天部备案。

  七、比例限额和津贴

  (二十三)评聘高级技师的比例限额控制在技师总数的百分之十以内。

  (二十四)高级技师职务津贴按月人均五十元核定(享受高级技师职务津贴后即取消技
师职务津贴)。具体津贴标准由单位每月40元至60元的幅度内自行确定,但不得压低或
提高。在受聘期间退休,其职务津贴列入工资基数计算退休费。

  (二十五)被聘任的高级技师,可享受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相应的福利待遇。

  (二十六)高级技师聘任期为四年,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根据工作需要,经考核能胜
任者,可续聘,对不能严格执行聘约者,应予解聘。

  八、附则

  (二十七)本办法解释权属航空航天部人事劳动司。

  (二十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