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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3 11:01:41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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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

山东省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规定
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1998年7月24日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14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粘土砖瓦生产用地是指进行粘土砖瓦生产所使用的土地,包括生产、办公和生活用地。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的统一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规划、地矿、环保、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管理部门做好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原则,加强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管理,引导粘土砖瓦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逐步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转化。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计划和具体措施,加快新型墙体材料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对发展新型墙体材料,节约保护耕地做出贡献的,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六条 禁止在耕地上以及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上新建粘土砖瓦窑场;已建成的不得扩大生产规模。
第七条 已建成的粘土砖瓦窑场,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在2000年年底以前关停,复垦还耕;
(二)占用其他耕地的,应当在2002年年底以前关停,复垦还耕;
(三)占用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应当在2005年年底以前关停。
第八条 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晾坯场、取土区临时用地手续,领取《取土用地许可证》,依法进行使用土地登记,签订土地复垦合同。取土区临时用地按照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的最低标准向市土地管理部门预缴耕地造地费

凡依照土地复垦合同的规定,将所占土地全部复垦并经验收合格的,市土地管理部门应当退还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复垦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市土地管理部门酌情退还其预缴的部分耕地造地费;不复垦的,其预缴的耕地造地费不予退还。
未退还的耕地造地费,由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安排专项用于复垦造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占用耕地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窑场在关停之前,取土深度应当控制在地表以下2米以内。
山地、丘陵地的粘土砖瓦窑场,取土深度应当以挖丘平坡后与周围地片相平为准。严禁在平地上挖坑取土。
第十条 进行粘土砖瓦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的地点、范围和取土深度用地。占用耕地的,应当将取土区表层0.5米的熟土先行剥离,用于复垦还耕。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检查粘土砖瓦窑场土地使用和复垦利用情况,对因生产规模缩减或者其他原因暂时不使用的土地,责令当事人及时复垦利用。
停产后的废弃窑址及办公、生活用地,经营者应当在停产之日起一年内复垦利用。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占用耕地新建粘土砖瓦窑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耕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耕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占用山地、丘陵地、涝洼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新建粘土砖瓦窑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规定,逾期拒不关停粘土砖瓦窑场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窑场有关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利用条件。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不按时办理晾坯场、取土区临时用地手续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继续使用土地的,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擅自更改用地取土地点、扩大取土范围、增加取土深度,以及拒不剥离表层熟土用于复垦还耕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用地,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农业生产条件,并处以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还耕义务的,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视情节处以每平方米每年0.3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粘土砖瓦生产用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挪用耕地造地费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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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02]1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秦皇岛海洋与水产局,厅机关各处室,执法监察大队、海监总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已经2002年10月23日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复议答复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和《河北省国土资源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二)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

第三条 本厅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答复的组织工作。

有关行政执法处负责提供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等法律文书。

被委托单位全权代理被委托事项的行政复议答复工作。

第四条 政策法规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二日内,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

(一)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有关行政执法处;

(二)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转送被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有关行政执法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提交政策法规处审改。政策法规处应当在三日内审改完毕,报主管厅长签发后,提交复议机关。

第六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本厅委托政策法规处和有关行政执法处各一名负责人员作为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第七条 复议机关开庭审理复议案件时,由委托代理人代表本厅出庭。

第八条 因相对人不服本厅委托的单位就委托事项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对本厅提起行政复议的,被委托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六日内,调取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起草答复书,确定具体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同意,厅政策法规处审核并提出意见,报厅长签发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复议机关。

第九条 被委托单位确定的负责答复工作的人员,经本厅同意,作为本厅的委托代理人,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答复事宜。

两名委托代理人中,应当至少有一人为被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管领导。

第十条 因被委托单位就委托事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由被委托单位承担赔偿费用。

第十一条 被委托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向厅政策法规处报告复议案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的通知

卫医发〔2006〕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指导、规范血铅临床检验技术,为合理治疗提供科学依据,我部组织制定了《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附件:
血铅临床检验技术规范

为了指导、规范临床实验室准确、科学测定血液中铅浓度,为临床合理治疗提供科学依据,制定本技术规范。

一、基本条件
(一)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经培训能够熟练掌握血铅分析技术,通过盲样考核,严格遵守质量保证规程。
(二)实验室干净、整洁,无铅污染源。
(三)具备净化实验室条件或配备超净柜(台),或者具有已采取其他局部防尘措施的实验台。
(四)检测所用仪器、耗材、试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措施保证检测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基本检测方法
(一)降低分析空白的控制措施
血铅测定属微量或痕量分析,必须尽可能避免各个环节的铅污染,所有进样前的操作必须在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的情况下进行,必须把分析空白降至方法的检测限以下。为了降低空白值,必须做到:
1、使用的所有试剂均应采用最高的纯度级别,并对其进行空白检验,包括抗凝剂、清洁和消毒采血部位的药剂等。
2、所有器皿、用品(注射器、真空采血管或聚乙烯管、消毒棉签等)必须是一次性使用,并需抽样进行空白检验,每个批号抽样量不得小于10支。必要时对所有器皿、用品应先行无铅化处理。
3、分析者必须避免自身因素(化妆品、外敷药物、乳胶手套等)对样品的污染。
(二)基本检测方法
目前的基本检测方法包括以下3种:
WS/T 20—1996 血中铅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WS/T 21—1996 血中铅的微分电位溶出测定方法
WS/T 174—1999 血中铅、镉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测定方法
方法确定后,应当对其准确度、精密度、检测限和定量检测限进行验证,并制定本实验室具体操作规程。
(三)准确度表达
测定基体和浓度相同或相近的国家标准物质(如GBW09131~09133,GBW09139~09140等),测定结果应落入给定的标准值±不确定度的范围内。
(四)精密度表达
血铅检测方法的相对标准偏差(RSD)〔(多次测定的标准偏差/平均值)×100〕应根据测定浓度范围的不同而分别为:浓度在20~100µg/L时,RSD≤15%;浓度 > 100µg/L时,RSD≤10%。
(五)方法检测限
检测限是可以确知被检出的最低浓度。血铅测定方法的检测限(空白测定值的标准偏差的3倍)不得大于6µg/L。
(六)方法定量检测限
定量检测限是在给定的置信水平区间内可报告的样品准确定量的最低浓度。血铅检测定量下限(空白测定值的标准偏差的10倍)不得大于20µg/L。

三、质量保证
血铅检测的质量保证措施包括分析前质量保证、分析中质量保证和分析后的质量保证。
(一)分析前的质量保证
1、采血前的准备
(1)采血场所必须远离铅污染源,分别设置采血间和等候间,两间相邻,均有流动温水洗手设备。室内地面和墙壁应易于湿式清洗。采血间四壁无悬挂物,除必要的桌椅外无杂物。采血前清洁采血场所。采血室不得使用风扇降温。
(2)储血容器采用经抽样空白检测合格的真空采血管(预置抗凝剂)或实
验室用的优质聚乙烯离心管(1.5ml)。使用后者,应预先加入已经过空白检测的抗凝剂,如7%的依地酸钠或0.2%肝素钠溶液5—10µl,阴干(并经抽样空白检验合格)。
(3)所有采血人员要经过严格培训并熟悉采血过程,知晓操作技术对血铅检测质量的影响。采血前应征得被采血者的同意;若属儿童,应向其父母或监护人解释采血的过程。
2、儿童血样采集要求
(1)用于儿童铅中毒诊断的血样必需采集静脉血。
(2)群体筛查可采用末梢血,但必须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污染。血铅水平≥200µg/L时,应复查静脉血。
3、血样采集
血样采集在采血间进行。采血人员应戴乳胶或聚乙烯手套。若手套涂粉,接触受检者或血样前应先用静脉采血皮肤清洁法处理手套后再进行操作。
(1)采集静脉血
①按顺序用0.2%硝酸、纯水、碘酒、酒精(或用约5%“洗洁净”棉球、2%依地酸钠棉球、酒精棉球)清洁取血区皮肤。
②使用经过检验的同一批号的一次性注射器抽取静脉血,穿刺成功后立即松开止血带。如使用真空采血管可直接注入,并立即摇晃均匀。如使用聚乙烯管留置样本,应当留存双份样本,每管血样为0.5~1ml,注入后立即摇晃均匀,与抗凝剂充分混合。
(2)采集末梢血
①在等候间:用肥皂仔细的搓洗被采血者的双手,特别是拟采血的手指,用温水冲洗后,再用经空白检验的纸巾将手檫干,并用纸巾将拟采血的手指包住,等待进入采血间。如果是婴幼儿,护理婴幼儿的成人也应同时洗手。1岁以下婴幼儿可以采集拇趾或足跟部血。
②在采血间:用0.2%硝酸、纯水、碘酒、酒精(或用约5%“洗洁净”棉球、2%依地酸钠棉球、酒精棉球)先后清洁拟采血的中指或无名指,自然晾干,用一次性刺血针(有条件时可以使用可回缩的采血器)刺破中指或无名指指腹的侧面指甲边沿至指肚中线的1/2处,立即转动手指,使刺破口向下,让血液形成自然血滴流出,放弃第一滴血液,用经过上述方法处理过的聚乙烯小管收集血滴。必要时可轻轻地从指根向指端推动,以助血液流出。采集足够平行双样的血样量后,立即盖好盖子,直立涡旋混匀以使与抗凝剂充分混合。
4、留置采血空白样
在每次采血开始前、采血中和采血结束时,分别用经过铅空白检验的0.5%硝酸替代血液,各做两个采样空白(包括真空采血管和聚乙烯管),以了解采样过程中可能的污染情况。
5、血样的保存
采集血液标本的试管口朝上放置于试管架中,置4度冰箱保存。保存实践不得超过2周,门诊样品不得超过48小时。
(二)分析中的质量保证
分析中的质量保证包括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和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或能力验证)。
1、实验室室内质量控制
实验室可绘制室内质控图,以评价本实验室的检测质量。以每工作日实际检测分析中所测国家标准物质的不同浓度检测结果,分别标点制图。
2、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
实验室应当按时参加卫生部认定的室间质量评价机构组织的室间质量评价活动。对接受质控样的检测应随机加入日常血铅样品检测序列中进行,不得另选检测系统专门分析,以真正反映本实验室的实际检测水平。根据室间质量评价结果,决定是否采取纠正措施。
4、校准曲线
(1)每次分析样品时必须制备校准曲线。校准曲线应由空白及3~5个已知浓度的标准溶液,按样品的测定步骤制备。必要时,包括样品的前处理操作。
(2)以测量信号值为纵坐标,以浓度(或量)为横坐标制作校准曲线,所应用的校准曲线信号值与浓度(或量)相关系数应≥0.995;校准曲线必须以能准确表达国家标准物质(如GBW09131~09133;GBW09139~09140等)为准。
(3)利用校准曲线推测样品浓度时,样品浓度必须在所作校准曲线的浓度范围以内,不得将校准曲线任意外延。
(4)校准曲线必须考虑基体效应。
5、平行样的分析
每样品必须进行平行双样分析,平行双样测定误差不得大于分析方法规定的批内精密度的两倍;或不得大于表1所列的最大偏差。

表1 平行双样测定允许的最大偏差
分析结果所在浓度范围(µg/L) 平行样最大允许偏差(%)★
≥100 10
20~~100 15
★ 平行样的最大允许偏差(%)=(两个平行结果之差/两个平行结果之和)×100

6、血样测定质量控制
为使检测结果具有溯源性,血样检测中必须同时测定国家标准物质(如GBW09131~~09133或GBW09139~~09140等),并按图1程序进行质量控制。

(1)在测定标准溶液制作完成工作曲线后,应先分析两个标准物质血样。该标准物质血样的样品前处理必须与检测样品前处理同批进行;如标准物质的分析结果落在给定范围内,就可按图1程序进行样品分析。
(2)按图1所示,每测定10个样品的前后应测定标准物质高、低两点浓度。如发现样品位置后面测定的标准物质结果值落在给定范围以外,应立即中断实验程序,将前10个样品结果视为无效,必须重新测定;待重新10个样品测定后,再测标准物质高、低两点浓度,合格后方可继续实验程序,否则,应从制备工作曲线开始重新建立图1所示程序。

图1 样品检测质控图


标准溶液—工作曲线


如GBW09131和09133


10 个 样 品


如GBW09131和09133



10 个 样 品



如GBW09131和09133



标 准 溶 液




7、实验记录
要如实记录原始数据,登记过的数据不能涂改,若发生差错,应在原数字上
划一条横线表示消除,要注明修改原因并签字。
(三)分析后质量保证
1、报告方式
血铅检测报告必须以中文书写,单位应为µmol/L(µg/L)。
2、数据处理
测试和计算的数据只保留一位不确定数字。测定结果小于检测限的数据,应报告“未捡出”,并同时报告方法的检测限。统计处理时,可以用1/2检测限的数值替代。测定结果大于检测限但小于定量下限的数据,按小于方法定量检测限报告(须注定量检测限值)。在报告群体的检测结果时,必须同时报告能描述此群体数据特性的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