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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对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途径和方法/王艳芬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24:02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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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外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

               景县人民检察院 王艳芬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对执法活动和司法工作的监督。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既要强化监督意识,依法监督纠正司法领域存在的执法不公正、不规范、不文明等突出问题,促进司法公正,也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强化外部监督,是进一步巩固内部监督成果的重要途径。内部监督是基础,外部监督是关键。强化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仅可以保障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提高办案质量,而且也能使案件当事人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证。
  一、目前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在我国的现行体制下监督分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法律监督、政府专门机关的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而这些监督机构之间职责权限不清,又缺少沟通和协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监督机构的威信弱化了我国监督机制的功能,也不适应经济日益市场化、公权日益扩张化的社会环境。具体表现为:
 (一) 无视分权而空谈监督。
监督是一种特殊的权力制约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过分依赖于掌权者的自觉性,而忽视了监督的强制性。我们号召“自觉接受监督”只是一种道义上的要求或思想教育的配合,但被监督者由于手中的权力使然,大多都不愿意接受监督,甚至逃避监督。因此不能过分依赖于被监督者的自觉和主动性。
(二)监督机制还不健全。
一些地方的监督只是一种形式。缺少执行力和有效的责任制。因此一些监督机关也就成了摆设和空职部门。因为我们很少看到平常的监督机制发挥作用,一些腐败分子的出事,往往总是带有意处和偶然因素。
(三)监督渠道不够畅通
对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应采取什么样的程序和形式进行反馈,目前尚缺乏科学合理的措施和简明快睫的途径,致使监督程序不明,监督渠道不畅。
(四)社会监督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人民群众的监督是最有力的、最广泛的。但我们多数群众都存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思想。没有主人翁的监督理念。加之一些地方监督举报渠道不畅通。给一些群众造成了惧怕心理。而新闻媒体的监督缺少“权力”,有时孤军无援,时常面临很大的风险。
(五)权利机关的监督缺乏刚性
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最根本的就是人大监督。但在监督案件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人大何时开始监督现行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整个权力机关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被动监督,在如何具体实施监督方面的规定不详细,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同时,从人大监督案件的范围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实践中许多地方人大监督案件的范围十分宽泛,导致人大监督权和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这二者之间关系失衡。
二、强化外部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要科学确立强化外部监督的思路和方法,破除目前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所面临的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六项原则:一是广泛监督原则,把外部监督工作置于党委、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认真听取来自检察机关外部的一切合理化意见建议,广泛性接受外部监督;二是专门监督原则,在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同时,建立健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不同形式的专门监督组织,增强外部监督的针对性;三是依法监督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外部监督工作规则、程序、内容、标准和办法,使实施监督者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切实增强外部监督的合法性;四是全程监督原则,对监督的内容和事项,坚持事前监督防范、事中监督管理、事后监督处理,提高监督工作质量;五是内外监督相结合原则,以内促外,以外固内,互为渗透,互为补充,形成监督合力;六是公开透明原则,增强监督活动透明度,做到监督内容、程序、途径、措施和监督结果公开透明。
三、完善对检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构想
为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文明执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就要不断拓展并强化外部监督,因为,权力一旦失去严密的监督控制和有效的制约,就会滋生腐败。那么如何强化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呢?笔者试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强化人大对检察权的监督
强化权力机关监督重点要做到:一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定期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制度,确保人大对检察工作有充分的了解。二是完善对检察官的选举和罢免制度。人大要切实强化对检察人员的考核和监督,真正启动人大罢免违法失职检察官的机制,检察机关也应主动自觉接受人大的执法检查、评议、质询和询问。三是要把个案监督纳入法治化轨道,重点明确人大对诸如: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有正当理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但没有得到受理的案件,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明显
错误的案件有监督权。
(二)强化新闻舆论对检察权的监督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反映和表达民意的特殊的“权利监督”,可以及时批露权力的问题。为实施“权力监督”的机关提供广泛的信息,并造成社会舆论的压力,从而引起有关权力机关的关注和重视,使问题得以解决。在对检察权进行监督中应该提倡和保护新闻舆论的监督,强化媒体意识,加强与媒体的联系,坚持与新闻媒体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记者采访、主动邀请新闻媒体参与宣传报道等方式使他们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媒体的权力,使他们不会面临风险和打击报复,发挥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三)强化人民群众对检察权的监督
要不断拓宽监督渠道,通过设立举报箱、在网站设立接受监督专栏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还要深化检务公开,把涉及检察干警廉政、纪律、作风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统一汇编,打印成册,通过走访、开展法律宣传等方式,直接发放到群众手中,使人民群众对检察纪律做到心中有数,便于及时发现问题,并对检察工作提出意见。强化人民群众的监督,可以切实加强检察机关的队伍建设,不断增强查办案件工作的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强化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
要适时邀请律师监督检察院工作,对律师提出的举报、批评及建议要及时给予答复或反馈,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通过对律师权利的充分实现,全面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确保法律正确实施。
(五)强化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权的监督
合理诉讼模式的形成,必须使辩方具有较强的对抗控方的能力。为此,要赋予犯罪嫌疑人在侦查程序中更多的救济性权利。如规定在侦查中全面实行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并将其作为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讯问的一项义务。同时,逐步建立在做出检察强制处分决定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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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专利广告出证管理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仅凭中国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还难以确认专利权现有的法律状况。因此,为加强对专利广告的监督管理,杜绝虚假违法专利广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专利广告出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主发布专利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专利出证机关出具的该专利权有效的证明。
二、专利广告的出证机关是中国专利局和中国专利局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武汉、长春、西安、广州、哈尔滨、沈阳、成都、南京市专利管理局。
专利广告出证机关所出具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依据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出具的《专利广告证明》,是专利广告的有效证明文件。
在《专利广告证明》有效期内,专利权发生变化的,《专利广告证明》持有人应当及时到专利出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广告中涉及境外专利的,该专利的有关文件应当经过中国专利局认可并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五、广告中涉及外国人持有中国专利的,应由中国专利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六、广告中涉及专利推广、专利转让交易活动的,如专利展览会,专利信息发布会等,应具有中国专利局或其授权的专利管理机关批准其举办该活动的证明文件。
七、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专利广告,应当依据本通知要求,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专利证明文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查验专利证明文件,对不具有专利证明文件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附件:《专利广告证明》式样
专利广告证明
NO.
根据______________________核验,
本专利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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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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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类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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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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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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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许可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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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备案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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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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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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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证机关印章) |
|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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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证明中如为中国专利,则填写根据中国专利
局专利登记簿核验;如为境外专利,则填写根据××国家
(地区)专利局核验。
2、本证明的有效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及有关国家(地区)专利法的规定确认。


1998年2月27日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加强农村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乘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基〔2007〕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安全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

  近年来,部分农村地区出现许多“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黑校车”从事接送中小学生、幼儿(以下简称“学生”)上下学的非法运营活动,这些车辆存在大量安全隐患,是近期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严重威胁着学生的人身安全。对此,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并多次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解决好这个问题。为进一步加大对农村地区各类“黑校车”的查处和打击力度,正确引导学生和家长抵制乘坐“黑校车”,切实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做好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坚持“地方负责,属地管理”和“疏堵结合,防治并重”的工作方针,切实做到政府负责,部门协作,分工明确,制度健全,措施有力,逐步构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强化政府责任,增进部门合作。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努力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营、管理规范”的校车运营与管理机制,结合当地情况,积极研究出台扶持农村学生交通服务的政策和办法,总结和推广各地在校车管理方面好的做法与成功经验,切实为广大农村学生提供安全方便的上下学公共交通工具,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交通、工商、税务等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对“黑校车”的整治力度。

  三、继续做好校车排查和检验工作。2007年秋季开学初,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及驾驶人、行驶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必须见车见人,不留死角,并登记造册,逐步建立学生上下学乘坐车辆动态监管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自有校车和租用接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要记入校车档案,凡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立即整改,否则禁止运行。

  四、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结合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程和贯彻落实《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对中小学幼儿园全体师生进行一次深入的交通安全教育。每所学校要采取宣传画、挂图、卡片、讲座等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一次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使学生逐步养成良好的交通安全行为习惯,尤其是要结合典型交通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五、切实落实农村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明确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对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的监管责任,中小学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并逐步探索建立幼儿和低年级学生校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跟车值班教师要负责清点学生人数,保障学生上下车、过马路和行车过程中的安全,坚决杜绝因将学生遗忘在车内造成的恶性事故。中小学幼儿园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机动车,必须检验合格,取得运营资质,集体接送学生的车辆统一由中小学幼儿园租用,不得租用外地机动车、个人机动车和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拼装车、报废车接送学生;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校车驾驶人的教育和资格审核,不得聘用不合格驾驶人;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04)第2号修改单的通知》(公交管〔2007〕162号)要求,研究制订接送学生专用校车的统一标识或标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接送学生车辆标牌,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喷涂接送学生专用校车标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路检路查,坚决查处不合格的车辆运载学生上下学,查处超载、超速和酒后开车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学生上下学乘坐校车的安全纳入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

  六、严厉打击农村地区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在2007年秋季开学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配合交通部门,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集中开展一次打击农村地区,特别是未经审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租用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专项行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注意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的情况,并在及时制止的同时,尽快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共同打击非法运营接送学生的车辆,确保学生安全。

  各地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务必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教育、公安和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每一所中小学幼儿园,抓紧贯彻落实本通知有关工作要求,并于9月30日前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各有关部局。

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