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干二[2009]301号
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外部董事队伍建设,促进董事会规范有效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们制定了《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适应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中央企业改革发展的要求,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董事会试点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职外部董事,是指国资委任命、聘用的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专门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专职外部董事在任期内,不在任职企业担任其他职务,不在任职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任职。
第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社会认可、出资人认可原则;
(二)专业、专管、专职、专用原则;
(三)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四)依法管理原则。
第二章 管理方式
第五条专职外部董事职务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职务名称表,按照现职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管理。
第六条专职外部董事在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享有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相同的政治待遇。
第七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聘、评价、激励、培训等由国资委负责。
第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国资委委托有关机构负责(以下简称受委托机构)。受委托机构设立专职外部董事工作部门,负责保障专职外部董事的办公条件、建立履职台帐、管理工作档案、发放薪酬、办理社会保险、传递文件、组织党员活动等事项,并协助国资委有关厅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建立专职外部董事报告工作制度。专职外部董事每半年向国资委报告一次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专职外部董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诚信勤勉,职业信誉良好;
(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企业经营管理或相关工作经验,或具有战略管理、资本运营、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长,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五)初次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六)一般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七)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身体健康;
(八)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选拔和聘用
第十一条专职外部董事的选拔是指通过组织推荐等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国资委任命或聘任为专职外部董事。
专职外部董事的聘用是指根据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结构需求,从专职外部董事中选择合适人员,由国资委聘用为董事会试点企业的外部董事。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沟通酝酿人选;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与考察对象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听取意见;
(四)组织考察;
(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
(六)提出建议人选;
(七)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八)办理任用手续。
第十三条聘用专职外部董事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对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进行结构分析,提出专职外部董事需求;
(二)按照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需求,考虑专职外部董事的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出建议人选;
(三)提交国资委党委会议讨论决定;
(四)办理聘用手续(推荐到股份公司担任董事的,需要按照规定履行相关法律程序)。
第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在董事会试点企业任职实行任期制,在同一企业任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章 评价和薪酬
第十五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评价实行年度评价与任期评价相结合,按照《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董事评价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六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标准由国资委制定。
第十七条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基本薪酬、评价薪酬、中长期激励等部分构成。
第十八条专职外部董事的基本薪酬每三年(与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相同)核定一次。基本薪酬按月支付。
第十九条专职外部董事评价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专职外部董事的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由国资委支付。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机构每年根据专职外部董事薪酬管理办法拟订专职外部董事薪酬方案,报国资委审核后兑现。
第六章 退出
第二十二条专职外部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职(解聘):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评价或任期评价结果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个年度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
(三)履职过程中对国资委或任职公司有不诚信行为的;
(四)因董事会决策失误导致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本人未投反对票的;
(五)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六)交流担任中央企业负责人职务的;
(七)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二十三条专职外部董事提出辞职的,按程序批准后办理辞职手续。未批准前,专职外部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专职外部董事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2002〕2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将《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附件
银行科技发展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银行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银行业科技创新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银行业科技的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奖范围主要包括:人民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及其企业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银行科技发展奖实行按项目(成果)评奖的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
(一)银行电子化、信息化应用开发和研究成果。
(二)票币印制行业和金融专用机具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方法等。
(三)技术基础成果,包括银行标准、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
(四)有一定创新和发展、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的理论研究成果。
(五)为决策科技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中,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四条对获得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二章申报奖励的条件及等级标准
第五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成果必须是前一年经科技成果鉴定(定型)的项目,具有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的鉴定证书,同时各类成果必须具备如下相应条件:
(一)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必须是国内首创或本行业先进,并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理论研究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必须在全国性的或国外学术刊物刊登一年以上并经实践验证取得显著效果。
(三)各类标准应在正式公布试行一年以后,经实践证明使用情况及效果良好。
第六条重大成套项目或系统工程项目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应包括该项目的子项。若某一子项成果确实水平很高,技术难度很大,并具有广泛应用性,在不影响总项目获奖的情况下,并征得总项目主持者同意之后,可单独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但在重大系统工程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写明其中的某子项已于何年何月申报或获得何等级奖励;对该重大项目的评审,应除去单独获奖子项的技术内容,单独获奖的子项不再分享总项目的荣誉和奖金。
第七条同类项目(包括技术上基本相同的系列及派生系列产品)或同类技术,不允许重复获奖。如在原有技术上确有新发明,使原有项目技术水平显著提高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新发明可申报奖励。
第八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的项目必须是没有争议的或争议已被排除的项目。
第九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等级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
特等奖项目应为科学技术水平很高,社会经济效益特别显著,具有特别重大作用意义的项目。
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对促进金融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促进金融行业科学进步具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促进银行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经实践证明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奖励标准为:特等奖奖金68000-75000元,一等奖奖金35000-42000元,二等奖奖金20000-28000元,三等奖奖金8000-12000元(今后随国家科技进步奖奖金的变化而调整)。奖金由获奖项目的主管单位在利润留成、事业费、奖励费用或费用预算中列支。所有获奖项目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奖状和证书。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银行科技发展奖项目的申报程序,原则上按任务来源的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自选项目按其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共同完成项目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其他单位联合申报。
第十二条银行科技发展奖的审批程序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科技(电脑)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及印钞造币总公司均为初审部门。初审合格后,方可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组织复审。
初审部门应完成下列初审工作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科技发展奖励范围。
(二)审查申报的申报资料是否齐备、主要完成人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对申报项目的实质性内容如有疑问须弄清楚,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考察或采取其他形式的调配研究。
第十三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需填写《银行科技发展奖申报书》,并附以下材料:
(一)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五)主要完成人员情况表;
(六)科技技术总结报告。
《银行科技发展奖申报书》及其他附件一式五份以上(申报特等奖10份,一等奖7份,二等奖6份,三等奖5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申报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四条每年1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基层单位向初审部门申报截止时间,3月15日(以邮戳为准)为初审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报送截止时间,过时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凡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特等奖的项目,应交纳的评审费分别为: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其中:初审费占40%,复审费占60%)。初审部门在受理申报科技发展奖项目的同时,应负责收费,然后将初审符合条件的项目和复审费一并交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
第四章评审机构
第十六条银行科技发展奖复审采取会议评审制。评审机构由银行科技发展奖评审领导小组及其领导下的电子化评审委员会及银行科技发展奖印制评审委员会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第十七条评审领导小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管科技工作的行领导、科技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交通银行科技部门的负责人组成,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评审领导小组主要任务是:审定银行科技发展奖奖励政策;审批银行科技发展奖授奖项目,投票表决一等奖;协调处理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特等奖项目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银行电子化和印制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领导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领导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组的评审工作;确定本评委会所属各专业的奖励数额;评审特等奖、一等奖项目;批准二等、三等奖项目;向评审领导小组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
第十九条专业评审组由本专业若干专家组成。其主要任务是: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二、三等奖项目;向评委会推荐特等、一等奖项目。
第二十条各级评审机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聘任,聘任期为三年。各级评审机构及其成员应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利,并对评审结果负责。各级评审机构成员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专业科技方面有较深造诣,在国内同行中水平较高,具有高中级职称,并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
(二)热心并能积极参与科技奖励工作,严格掌握标准,秉公办事。
(三)对申报和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保守秘密。
(四)如果评审人员为项目完成人,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予回避。
第五章主要完成人及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一条申报评奖项目应注明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可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项目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解决技术关键和疑难问题。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的主要技术难点。
各级行政管理人员一般不作为主要完成人,如确曾参加了某项课题的研究,并符合主要完成人条件,亦可定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银行科技发展奖,但在申报书内应附详细书面材料,如实说明其所作的技术贡献;处级以上(含处级)的行政管理人员的材料需由本项目负责人证明,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基层单位,是在科技成果的研制、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物质、经费、技术等条件,对该项目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各级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应作为主要完成单位。
第二十三条主要完成人数限额为:特等奖不多于30人;一等奖不多于15人;二等奖不多于9人;三等奖不多于5人。
主要完成人及单位按贡献大小排列。对主要完成单位授予奖状,对主要完成人授予个人荣誉证书。荣获银行科技发展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技术职务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获奖项目的奖金应按贡献大小分配,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应占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到七十。
第二十五条获奖项目奖金不重复发放,已获奖项目,如又获得上一级的奖励,只补发奖金差额部分,扣除部分作为科技成果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获奖项目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公布(保密项目内部公布),不设争议期。未获奖项目不通告,材料不退回。
第二十七条在科技成果管理中,各级银行部门都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国家、民族利益第一和尊重他人劳动的职业道德风尚,提倡社会主义大协作,反对个人主义、本位主义等不良倾向。对科技成果在研制或申报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劳动成果的行为,应进行批评教育,追回奖金、撤销奖励。情节恶劣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对压制破坏科技成果上报、评奖者,应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其他部委申报。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