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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73条的适用初探/蔡春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05:42  浏览:99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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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七十三条的适用

蔡春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首先是弄清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所谓举证责任,简言之,即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的以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关于举证责任何者承担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定》对当事人对何种事实具有证据责任做了详尽的规定。同时《证据规定》第7条对上述规定未做规定的情况下何者承担举证责任做了规定,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既然是责任,那么当一方当事人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或所举证据被法院认定为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将会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通称的败诉风险。
然而民事诉讼所涉法律关系往往是纷繁复杂的,各方当事人基于不同情况,往往向法院提交各式各样的大量证据。那么是否一旦所提供的证据被确认不能证明待证事实,就一定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呢?回答是否定的。为了能够很好地利用证据规则,实现审判的公平与正义。我们不妨从当事人所举证据的理论和实践综合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归类。一般而言,待证事实包括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三类。谁主张相应事实,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然而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往往交叉不断地提出许多证据,或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或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或证明对方的主张具有不合法、不真实和非关联性,等等。陈述双方当事人你来我往的举证证明过程,当待证事实达到被法官内心确认为真伪鲜明的程度时,相应的裁判结果当显而易见,但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那么应由谁来承担这一不利的待证事实不能被法官认定的法律后果呢?显然是要由对此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由此看来,对一案件事实进行真伪明辩的过程中,法官正确地分配举证责任,是实现审判公正的核心和基石。从某种意义上讲,证明责任的分配较程序的重要性有过之而无不及,它也是衡量一个法官素质的标准之一。
那么如何正确把握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体现审判公平与正义呢?当然准确认识三类证据对象——权利产生的事实,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权利消灭的事实,正确判断该事实是何者主张的依据即可。
为了能真正做到这一点,我们仍然需要从证据的理论分类上重新认识一下证据的种类。这里与举证责任密切相关的有本证,反证和反驳性证据三类。
所谓本证,即指对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的真实性所提供的证据,其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此类证据直接与不利的法律后果相关联,举证不能者则承担之。而反证则与之相反,其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的事实不真实的证据,其作用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提供反证是当事人行使积极防御诉讼权利的表现。反证的证明力不能达到使对方主张所依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时,并不必然导致于反证提供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出现,主张事实成立或真实的一方当事人并不当然免除举证责任,对此要特别注意反证与证明责任转移后相对方的证明责任问题。如果反证提供方所提供证据达到了使对方主张的事实真伪不明的程度,则此时便是本文开头所述《证据规则》第73条的规定内容。
关于反驳性证据,它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的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的证据,是对对方证据予以反驳的依据。依其反驳中是否提出了一定事实(权利产生、权利消灭、妨碍权利产生)可将反驳性证据归入本证或反证范畴。并由此确定证据提交人应否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下面我们用通俗的事例对三种证的使用及认识问题做一说明:原告起诉被告欠其借款1000元,则对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的事实,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其可提供欠条、证人等,则此证据属于本证。该本证能否证明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这一事实,最终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原告承担。若被告称根本不存在欠原告款的事实,并同时提交了“自己收入颇丰”,原告所诉借款发生之日起的一段时间自己并无任何使用或消费金钱情况等证据,这些证据对于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这一事实而言构成反证,被告提交该反证意在使法院通过对其收入及无使用和消费金钱的确信,从而动摇对借原告款这一事实的确信度。在这里我们特别要注意的就是不能因被告所提反证出现如不客观等情况而未被法院确信时就直接凭此得出被告一定欠原告款1000元的事实,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是否真实仍要视原告所提相应证据来加以认定。另外我们回头看被告所提“自己收入颇丰”等证据,该证据对待证事实“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是被告所举反证,前文已有所述,现在看其自身所涉“收入颇丰”这一事实,此为被告主张所依据,因而被告所提证据对这一事实而言又是本证,当其不能达到证明“收入颇丰”这一事实的程度时,其做为本证的不利后果---收入颇丰之事实不能被认定,遂不能收到使法院对“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这一事实确信的动摇之效果。但总而言之,被告举证不利并不能得出“被告欠原告款1000元”的结论。因为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原告而非被告。若被告称自己仅欠原告500元,并提交了还款时原告为其出具的收款500元的收条。则此首先属反驳性证据,因其旨在指出“被告欠原告1000元”的不真实性,同时被告主张已还500元属于“权利消灭的事实”。这一收条同时又属于本证。该证据能否证明已还原告500元,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综上,我们不难看出,任何证据只有当与一方的待证事实相联系时,才有其不同的称谓,也仅当一当事人对某一待证事实确定地具有证明责任时,其才有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客观可能性。因此《证据规定》第73条意在指导我们如何判断本证与反证的证明力。以及本证与反证从证明力上势均力敌以致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法院如何裁判。同时我们还应清楚地认识到,当事人提供反证和反驳性证据是其权利而非责任,对整个案件事实而言不提交并不必然导致败诉,起决定因素的是对案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了能被法院认可的举证责任。有一句话尽管通俗,但能说明问题,就是“难道一个杀人犯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杀人就成立故意杀人罪吗?”因为不作为无需举证,这是一般原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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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服裁定可否上诉两个问题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为答复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服裁定可否上诉两个问题的函

1956年4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5年4月21日〔55〕法司字第272号致司法部的报告,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本院处理。兹就所提问题,答复如下:
(一)受过机关管制处分的人应否认为是被肃夺过政治权利的人:按前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彭真副主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笨重草案的说明”指出:“在刑事处分中,规定了劳役和管制的处分。这两种处分对于那些可以不判徒刑,但须剥夺一定时期的一部可全部政治权利,并加以改造的罪犯,是适合的前政务院1952年3月11日颂的中央节约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中,也规定:“受机关管制处分者,留在机关中戴罪工作,在其被管制期间,不叙职位,并剥夺其政治权利……”。因此曾被根据惩治贪污条例判处机关管制的人,应认为是被剥夺过政治权利的人,即在管制期满后,也不得被选举为人民陪审员或人民法院院长,不得被任命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至于管制期满后,对他的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利,法律并未加以限制。
(二)不服裁定可否上诉: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的裁定,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关于裁定的格式,请参酌本院所发“关于北京、天津、上海等十四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初步总结”。


卫生部关于淘汰第二批128个中成药品种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淘汰第二批128个中成药品种的通知
卫生部


(1993年12月4日)


我部自1986年开始,组织全国中医药专家对各地生产的中成药品种进行了疗效再评价,对专家建议临床疗效不确切的淘汰品种,我部先后以卫药政发(91)第174号和卫药政发(1992)第209号文件征求了各地的意见并进行了汇总。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现决定将“镇惊丸”等128个临床疗效不确切的品种予以淘汰。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涉及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原生产批准文号立即停止使用。已生产出厂的合格药品,允许销售、使用至1994年底。
附件 中成药淘汰品种名单
镇惊丸 感冒解毒丸
补血养神丸 急慢惊风丸
清宫丸 痢带灵(丸)
新金柜丸 解表化痰丸
风湿止痛丸 补肾养阴丸
清热丹 槟榔丸
白银丹 牛黄凉惊丸
小儿化滞丸 百消丸
黄病补血丸 风湿活络丸
劳动养血丸 伤科内服丸
安神养血丸 参麦固本丸
复盆明目地黄丸 清理丸
二味黑锡丹 加味宁神丸
黄病绛矾丸 咳丸
牛黄金锁丸 健肾丸
消风丸 丁蔻附桂理中丸
九粒止咳丸 柴银片
健脾除湿丸 冠心苏合片
保童止嗽丸 三颗针片
五积丸 胃活片
跌打五花丸 参补灵片
十全丸 疏风保童丸
珍珠镇惊丸 救急丸
沆瀣丸 清导胃气片
理疝葫巴丸 小儿七珍丸
补天灵(丸) 桔梗浸膏片
清肺丸 新抗感冒片
清热保幼丸 喘咳静片
鸡鸣定喘丸 新消咳宁片
人参搜风丸 金龟莲片
壬子丸 宝康乐(冲剂)
平肝丸 人参葡萄糖(冲剂)
碎米柴片 枸杞冲剂
半枝莲片 问荆冲剂
胃溃疡片 上感冲剂
镇惊片 桂元糖
女用康健片 健身可乐晶
复方七叶一枝花片 三草冲剂
抗结核片 五加皮冲剂
养心片 康保灵冲剂
舒肺片 九龙冲剂
感冒复康片 细叶香薷润喉片
复方咳宁片 瓜蒂素片
山楂浸膏片 胃舒宁片
王浆片 止吐泻片
平喘片 百部鸡精片
黄芪片 山梅感冒片
增尔寿片 调胃承气片
强力痰咳净片 小儿奇应片
舒眠片 消痔散
刺五加王浆片 贝母止咳散
舒胃气痛片 中耳炎散
风痛片 耳底药
抗泻痢片 建神散(健神曲)
肝炎宁片 五行散
樟香散 小儿宁嗽散
扶脾散 消炎生肌散
板山感冒冲剂 保儿散
胃安颗粒 胃痛散
红桃颗粒 松柏散
复方岩白菜素冲剂 胃活散
刺五加硫胺冲剂 解热镇惊散
吹耳红棉散 消瘿顺气散
清肺散 信枣散



199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