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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烧公家的钱,起诉谁!/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00:10  浏览:8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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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烧公家的钱,起诉谁!

杨涛


法国总统希拉克在中国老百姓的眼里,可称得上是生活的节俭模范。前不久,老先生访华,成都索菲特万达大饭店为他预备了一套总统套房,但他却挑选了一间普通的豪华套间,并笑称总统套房“太豪华”,而这种普通豪华套间在索菲特万达大饭店就有20多套,平时入住率很高。于是,咱们的媒体便说啦,看人家总统权倾朝野,却能够保持节俭之风,其自我警醒之深,自我约束之严,真令某些国人汗颜。
不过这事我总觉得没这么简单,难道外国人的人性就进化的快些,道德自律意识提升的比我们高,我也不否认,也许他们的道德自律是强些,但是,恐怕道德后面还有更深的东西没有被我们认识到吧!
这不,这老先生狐狸尾巴还是露了出来。《京华时报》11月24日援引新华社报道称,巴黎市政厅11月22日作出决定,放弃对法国现任总统希拉克担任巴黎市长期间招待客人时花钱太多的指控。因为法国一家上诉法院17日推翻了地方法院的判决,认为这项指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这项民事诉讼是巴黎现任市长、社会党人贝特朗·德拉诺埃于去年3月提起的,起诉书中说,希拉克1987年至1995年担任巴黎市长期间,巴黎市政厅用于招待客人餐饮和娱乐的开销超过300万欧元(约390万美元),而且大部分是现金付账。
原来,这老先生在公事上烧公家的钱也是一点都不心疼,但这钱烧的多了,他的下一任可不干了,他才不管你希拉克是总统,钱是花在公家上,你超支了,我就得起诉你,就得要你赔偿,要你承担责任。看来,在法国,钱烧的多了,不仅有“公众的眼晴”——号称“第四权力”媒体的记者盯着你,你的下一任也可以据此起诉你。这希拉克一天到晚被人盯着,来中国的当时还有官司缠身,他敢在中国大肆烧纳税人的钱吗?这次侥幸逃脱法网还是因为指控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呢!
不过,我们中国的某些官员便想不通了,咱吃点、喝点算啥呀!就算是超支了一点,但这都是为公事、接待公家的人,这公家不掏腰包谁掏呀?他们这么想,当然也就这么干,反正政府不会破产,帐还不清,可以挂着让下任、下下任去还,“愚公移公”——子又有子、子又有孙,还怕还不清,自己反正不要承担什么责任,照样可以一拍屁股走人。
于是,官员们你方吃罢我登场。这边,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刚上演“100多家党政机关单位和部门,在当地一家“新月楼”餐馆欠账吃喝,历时十余年,吃喝白条近5000张,拖欠金额高达80多万元。由于一些部门公开不承认欠债,忍无可忍的餐馆老板一纸诉状将欠款大户同心县发展计划与经济贸易局告上法庭,讨还公道。”(新华网11月5日报道) 那头,武汉市汉南区又传来“一鱼农被村干部钓鱼签下1.25万元的大单,在5年的时间里,他跑了不下50次,至今一分钱也没有讨回。如今他的鱼塘已经垮了,也不知道这张白条何时能兑现?”(《新周报》第二期)快来烧吧!快来吃吧!快来钩吧!都是公家的钱,都是为了“革命工作”,咱又没有落入自个的腰包,“那能算腐败呢?”,相反,咱还为此付出了自己的肝和胃,可真是个好同志呀!
总统不住豪华总统套房,县干部却敢吃下80多万元债务、村干部也敢欠下1.25万元的钓鱼大单,说明了啥?总统的道德自律真得比县干部、村干部强吗?我看未必,敢情人家后面有人盯着,过后还有人起诉,说不定还要自己掏腰包赔,他敢子花爷钱不心疼吗?
接下来的我想要说的话,读者应该不猜自明了。什么时候,咱们的县干部、村干部烧公家的钱超支了,那怕是为公事,也要他赔偿,追究他的行政责任,他的下一任还可以拒绝这个债务包袱,起诉烧公家钱的人要他自个还债,他的自律意识肯定也可以与总统先生比试比试了。不信,咱们走着睢!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tao1991@tom.com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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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工程场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我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1999年6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市长  包叙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指通过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学、地形变等综合研究后,预测场地周围未来一定年限内可能发生的地震及这些地震对场地的影响,并对场地内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提出意见。其主要内容有: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场地及其周围的地震稳定性评价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适用本规定(建设工程见附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审批全市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协助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计划、财政、建设、土地房屋、规划、环保、经贸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可行性论证和立项审批时应通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六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应当包括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并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提交的评价报告,按照下列规定申报评审和审批:
(一)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接到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论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评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特殊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初审合格后,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地震烈度评审委员会复审,其复审结论由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通过市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建设工程立项时计划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第十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并按照证书确定的级别及业务范围开展评价业务。市外单位到本市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必须到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任务登记,评价报告必须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技术规范和要求开展评价工作。评价业务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 市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专家组成。其成员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地质特征,对主城区及其他重要区域进行地震烈度小区划,促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应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停止设计或施工。
第十六条 无评价许可证或不具备相应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的单位擅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评价结果无效, 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子警告,并处l 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按有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开展业务的,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评价资格审批机关取消其评价资格。
第十八条 不按地震安全性评价后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的,由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负责建设工程审批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6月22日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的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风景旅游干线。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实行联合审批、集中发证、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 青岛市户外广告联合审批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审办)设在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户外广告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监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经营单位的资格和广告内容的综合审查及监督。
规划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选址定点的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市容、市貌等方面的综合审核。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对户外广告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审查。
市政设施管理部门负责对在市政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审查。
房管、园林、电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健康、清楚。
第七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城市消防、交通安全。
第八条 城市规划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近期和长期规划。
第九条 凡需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经营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符合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否则不得从事户外广告经营业务。
第十条 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发布自己的产品、服务经营项目等内容的户外广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联审办审查批准,可自行设置发布;除此以外的户外广告均须委托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或举行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活动,在会场设置户外广告的,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件。上述会议或活动的组织机构不得从事垄断性的广告经营活动,不得委托未取得经营资格
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二条 设置各类非商业经营性的宣传标语、标牌及其他公益性广告,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设置单位可不缴纳广告场地使用费。
第十三条 单位、个人委托广告经营单位发布户外广告的,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经营单位发布的户外广告收费标准,应当向市联审办和物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须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户外文广告设置申请表》,经批准,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后,方可设置。
第十五条 申请领取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须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件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书;
(三)广告设置位置照片和广告平面配置图、立面图、剖而图;
(四)制作说明;
(五)其他证件资料。
利用属其他单位、个人所有或使用的场地和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须提交与产权人、使用人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市联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召集有关部门共同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有关部门的审查期限不得超过7日,对批准设置发布的,发给户外广告设置发布证书。其中属建筑物、构筑物的,应事先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置发布户外广告的,设置发布单位必须按批准的项目、内容、形式等,在限定的期限内设置完成。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除外)中,须明显标出设置单位的名称。
第十八条 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必须定期维护修理和按规定的期限更新、更换,确保户外广告的完好及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竣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设置或期满未竣工,应说明理由,向市联审办提出续期申请,由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研究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第二十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7日内,向市联审办提出验收申请,由市联审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验收符合标准和要求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因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不当或安全措施不利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按规定定期更换户外广告的内容、版面;在原设施上更换户外广告内容、版面的,须在更换前7日,将更换的内容、版面设计等有关资料,提交市联审办。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未经审查批准的户外广告内容、版面一律不准
更换。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广告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二十四条 市联审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在本市重要繁华地区、主要路段及建筑物、构筑物上选定户外广告设置位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形式,确定广告经营单位设置。
经批准选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个人需张贴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经市联审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张贴在指定的公共广告栏内。
禁止在街道、墙面、线杆、道路护栏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写、乱贴、乱悬挂。
第二十六条 单位、个人利用空间悬挂横幅、飘放气球等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向市联审办提出申请,按规定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的位置及范围飘放、悬挂。
第二十七条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限内,因城市建设等特殊需要须拆除的,由有关部门提请市联审办通知设置单位,在期限内无条件拆除清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原场地、建筑产权和使用单位收取广告经营单位的租让广告场地使用费不得超过广告设置发布费的30%。
单位收取的租让广告场地使用费的30%,上缴市联审办,由市联审办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整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凡设置发布的户外广告,经市联审办审查认定,属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设置的新颖高档户外广告的,可免缴或减缴户外广告管理费。
第三十条 广告经营单位应依法建立、健全户外广告经营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收费、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接受市联审办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清理,并按每平方米50至1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二)超出批准范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三)设置单位不定期保洁、维护修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四)乱贴、乱设、乱挂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清理,并按迟延日每日处以200元罚款;
(五)设置的户外广告,未按规定定期更换版面、内容或更换未经审查批准的版面内容,或未标明设置单位名称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对违反工商行政、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和道路交通安全等管理规定行为,由工商、规划、市政、公安等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可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其后各条次顺延。
2、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二)项后增加“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3、原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五)项“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1995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