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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01:58  浏览:81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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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4月18日,商业部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部署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我部拟定了《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现随文下达,请部署执行。
全国商业厅局长会议决定,从一九八七年起,在商业批发和大、中型零售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请你们先在百货、纺织、五交化等工业品和副食品批发企业,省会所在地的大、中型零售企业选点试行,试行一批,巩固一批。各级饮食服务企业所属商店,如何试点,可自行安排。一九八七年底,各地要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一九八八年,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商业系统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分期分批地实行。
本办法是根据国营商业的情况制定的,供销合作社可参照执行。
请你们将部署和试行情况随时报部。

商业系统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试行办法
一、推行的目的和意义
随着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初步形成了多种经济成份、多条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出现了跨行业、跨地区的横向经济联合等新型商业形式。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必须强化国营商业企业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提高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近几年来,随着经营责任制的推行,一些企业为强化经营管理,对商品实行了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实践证明,这一办法有利于增强计划性,克服经营盲目性;有利于改善库存商品结构,提高库存商品结构合理率;有利于促进企业管理的思想、观念、方法的转变,即促进企业不仅注重实物(使用价值)管理,同时也注重价值管理,由单纯的经验管理向更高层次的科学管理的转化;由具体的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转化;由事后分析向事前预测的转化;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化。有利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国务院决定,一九八七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行各业中,开展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同时,要继续深化改革。商业企业要通过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和深化企业改革,改善企业内部经营机制,加强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管理,挖掘企业内部潜力,向管理要效益。推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贯彻增产节约、增收节支运动的一项具体措施,是深化企业改革的需要,也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基本内容和做法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品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是运用管理会计中量、本、利分析和目标管理的原理,结合我国商业企业的具体情况,从经营商品盈亏的角度,对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进行预测,并在预测的基础上,对商品的购、销、存全过程进行系统地价值管理的一种方法。
所谓商品保本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不至于发生亏损的最长储存期限;所谓商品保利期,是指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能够实现目标经营利润的最长储存期限。商品在保利期内销售出去便能实现目标经营利润;虽超过保利期,但在保本期内销售出去,仍能实现一定的经营利润;在保本期截止日销售出去的没有利润,但还能够保本;超过保本期销售出去就要发生亏损,超过的时间越长,亏损也就越多。
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做法,包括对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反馈、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对测算资料的运用以及对商品的科学管理。
(一)预测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
1.预测的原则。企业从经营盈亏角度预测商品保本保利的储存期限,这是实行本办法的前提。商业批发企业和大、中型零售企业都经营着几千几万种商品,根据企业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商品进行逐个品种预测较难做到,应本着由粗到细,由少到多,由浅入深的原则,运用A、B、C分类管理即重点管理法,确定哪些商品要逐个按品种预测,哪些可以按综合周转次数预测,哪些商品可以不必预测(例如国家储备的商品),经营不同商品的企业,从国家政策和管理的需要出发,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2.预测的方法。商品保本保利储存期限是用天数表示。商品保本期天数的基本预测方法,是以某种商品的进销差价(即毛利),减掉该种商品从购进到销售出去应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金,再减掉应开支的固定费用(包括购进该种商品时支出的运杂费和在商品管理过程中应摊入的经营管理费等,称固定费用)后的毛利净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随着商品的储存时间增加而增加开支的费用,如保管费、商品资金占用利息支出等,称日变动费用)求得。按以上同样方法计算,把毛利净额再减掉拟要实现的目标经营利润之后的余额,除以日变动费用,即可求得保利期天数。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历史或现实数据资料,应由企业财会、物价、业务、储运等有关部门提供。固定费用和日变动费用所包括的具体内容,各经营单位可视情况确定。
当新进商品与库存中原有同一种商品的有关测算因素有较大变动时,要根据变动以后的数据重新预测保本保利期天数。
商品保本保利期的预测工作,一般由财会部门提出方法,业务部门具体预测。但由于商业企业类型多,内部机构设置不一,应由哪一部门,哪些人员预测,可由企业经理统一安排。
凡是已经应用电子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的单位,可根据需要对所经营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逐个品种预测其保本保利期。
此外,为了更好地把好进货关,还可根据测算出的某种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预测该商品的日库存限额(按先求出月商品实际销售进价值除以30天,再乘以保本或保利期天数)或该商品的库存限量(按先求出日销售数量再乘以保本储存期天数,或保利储存期天数)。同时也可以预测出该种商品的周转次数(年周转次数按360天除以商品保本或保利期天数,季、月则分别按90天或30天,以相同方法计算)。预测的库存限额或库存限量是作为把好进货关的辅助参考。预测的周转次数,可作为检查考核保本或保利期执行情况的一项指标。预测出商品保本保利期以后,是否还要测算这两项指标,由企业根据需要决定。
(二)对预测结果的记载反映
企业对测算出的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要在有关凭证帐表上记载反映。按品种测算的,一般要在商品三级帐或保管帐上记载反映;按商品大类测算的,可在商品分大类的二级帐上记载反映预测的商品周转次数等。记载内容要包括能够反映出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有关指标。另外,各企业也可根据情况选用其他方式记载反映。
此外,保管部门还可在商品货位上,对保本保利期内和超保本保利期的商品分别采取挂牌等办法加以表示。
(三)执行情况的考核与反馈
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要根据记载的商品保本保利期情况,考核检查其执行情况。经管商品帐和保管商品的部门,对库存中已超保本期和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要及时反馈给企业领导和业务等有关部门,以便采取措施。
三、企业内部的职责分工
企业试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是企业的业务、财会、物价、统计、储运等部门的共同任务,不是由哪一个部门所能单独完成的。各部门间必须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为此,要在经理领导下,明确企业内部各个部门的职责分工:
1.进货部门在制订商品购进计划时,要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和参考库存的现状,确定购进哪些商品,从哪里购进,购进多少。在实际购进某种商品时,如其进价、进货地点等已有变动,则必须重新测算这些商品的保本保利期,并结合市场信息等其他情况择优、择近、省时、省耗,严格把好进货关。
2.负责推销商品的业务部门,要在商品保本保利期限内积极地把商品推销出去;同时注意研究超保本期商品积压滞销的原因,除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积极推销外,并要将商品质量、市场变化等情况反馈给进货部门。
3.保管部门要掌握所保管商品的保本保利储存期限,并在管理上做到心中有数。定期检查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执行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库存超保本或超保利期商品的情况,督促企业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处理方案。
4.物价部门要负责提供测算商品保本保利期方面的价格资料,审查进销价格,注意研究商品进销价格变化对商品保本保利期的影响;发现商品的购进价格过高,但销售价格已定,不利经营时,要商同供货单位调整进价。对于企业有权浮动销售价格的商品,要结合预测保本保利期确定其浮动的幅度。此外,还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超保本期商品的销售价格。
5.财会部门要向有关部门提供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的数据资料;负责对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方法的指导,负责根据历史资料匡算商品的固定费用率(指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日变动费用率(指日变动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还要定期对企业制定的计划经济效果指标,如进销额、实现利润额、上缴国家的税利额、费用水平、资金周转次数等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企业经理要将商品保本保利期执行情况作为制定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对超保本期或超保利期商品的及时处理。
鉴于各个企业机构设置有所不同,对部门间的职责划分也可参照上述精神作具体规定。
四、纳入经营责任制,促进办法的推行
要使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的管理坚持下去,形成一项经常性的管理制度,在经营活动中自觉执行,必须同经营责任制相结合,把对有关人员的职责要求纳入经营责任制的范围,建立必要的考核检查制度,同奖惩挂钩,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在考核企业的经济效益指标中增加能够反映有关这一办法执行情况的指标,如超保本期商品占库存商品的比重,库存中实际保本商品品种率,库存结构合理率等。对盲目采购或在采购中谋取私利,造成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做到各类人员职责分明,有检查、有考核,逐步形成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五、积极创造条件应用电子计算机
企业实行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若按逐个品种测算其保本保利期,工作量大,全部靠手工难以完成。因此,要充分发挥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作用,就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应用电子计算机。企业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想办法配备机器和培训技术力量,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使保本保利期的预测、记载反映、考核检查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化,为尽快实现运用计算机参与企业管理打下基础。
已有计算机的单位,则要积极开发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应用程序,充分发挥其省力、快捷的独特功能,以推动和巩固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的更好推行。
六、开展技术培训
为了便于企业领导、企业内部各有关部门掌握应用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办法,要对企业的采购、供应、保管、财会、统计、物价等有关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商品保本保利期管理的基本原理、基本预测方法和在实际工作中懂得如何运用。在培训方法上,可以企业自我培训为主,采取短期集中培训,办短期培训班,或采取巡回辅导,由企业领导和比较熟悉这项工作的有关人员结合实例讲课的办法。没有自我培训条件的单位,可由上级主管单位或当地商业行政部门负责这项工作。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区)商委、商业厅局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附:商品保本保利期计算公式
预测商品保本保利期天数的计算公式有两种:一种是按有关绝对额计算求得;一种是按相对数(即率)计算求得。
(一)按有关绝对额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毛利额-销售税金-固定费用-目标经营利润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
(二)按有关率计算的公式如下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
某种商品保本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毛利率-销售税金率-固定费用率-目标经营利润率
某种商品保利期天数=-------------------------
日变动费用率
(三)项目说明
1.固定费用一般指不随着商品储存期长短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例如,进货时支付的运杂费;
2.毛利率指某种商品的毛利额(即商品进销差价)占该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3.销售税金率指销售某种商品按规定向国家缴纳的营业税等各种税款占该种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4.固定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购进后发生的或应摊入的固定费用额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5.日变动费用率一般指某种商品每储存一天占用贷款支付的利息和开支的保管费占商品销售额的百分比。
以上,就一个企业来说,采取哪种算法和预测的粗细程度,以及固定、变动费用包括的内容,均由企业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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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地在办案中试行了赔偿保证金制度,即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向,但短时间内双方无法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疑人一方向公安机关提供适当的赔偿保证金,作为赔偿被害人的资金或者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赔偿之用,以此表明嫌疑人的和解意愿,缓解双方的对立冲突。其适用目的:一是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二是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作为新生事物,赔偿保证金制度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笔者就此提出几点建议:

一、赔偿保证金的适用标准问题。实践中,各地对赔偿保证金标准规定不一,有的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如新密市检察院。而南京市玄武区检察院则对赔偿保证金的数额实行估算制度。

笔者认为,赔偿保证金标准应当实行计算加上浮的办法确定,计算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财产案件“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赔偿保证金在此计算的基础上适当上浮10%至30%。这样确定标准好处有三:一是保证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为双方和解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二是可以减轻加害人压力,有利于和解协议达成;三是体现和解协议的公正和理性。

二、配套措施与规范问题。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减少办案人员利用当事人不了解赔偿保证金制度的原因,以赔偿保证金制度索贿或作为强制和解的筹码。二是集体研究。一个案件能否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必须经科室集体研究,报检委会批准才能进行。三是答疑说理。在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时,承办人必须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答疑说理,使双方当事人明白自身权利义务及适用该制度产生的影响。

三、监督监管问题。一是赔偿保证金数额如何确定,是一个点还是一个幅度。如果确定为一个绝对数额,虽有利于执法统一,但可能太过机械。如果确定为一个幅度,虽可灵活掌握但难免有随意性。二是赔偿保证金的管理问题。让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以开户建折的方式缴纳保证金,虽然简便易行,但因为存折户主为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是否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把存折挂失取走保证金的情况值得注意。笔者建议,借鉴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管理模式,由公安机关设立“赔偿保证金”专户,赔偿保证金由当事人或者其家属凭办案单位出具的相关手续,按规定的数额到银行缴纳,缴费凭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当事人持有,一份附卷。双方当事人和解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赔偿保证金用于执行相应的赔偿数额,多余部分退还缴纳人。三是风险评估。适用赔偿保证金的案件必须充分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所办案件不会出现新的矛盾和问题。四是跟踪回访。对适用赔偿保证金后不捕的犯罪嫌疑人,积极进行跟踪回访,尽力促成其刑事和解。五是加强监督。检察院纪检组要切实发挥监督作用,对赔偿保证金制度实行全程监督。

(作者单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办法(试行)
藏政发〔2002〕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政务督查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提高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199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11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各项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 政务督查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领导授权,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地(市)行署(政府)办公室(厅)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督查机构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政务督查工作。各地(市)行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担本地(市)、本部门和本县(市、区)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决策督查,协助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注意抓好专项督查和发现问题的主动查办。
  第七条 经授权,督查机构主要就以下工作内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需要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的事项;
  (四)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领导同志关注的重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关心的热点问题;
  (六)上级交办需由本级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或办理的事项;
  (七)其它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程序与要求

  第八条 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进行决策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分解立项。督查机构要根据领导意图,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及时确定督查要点,拟订实施预案,进行立项分解,达到任务量化,责任明确,要求具体,报经有关领导审签后,交承办部门落实。
  (二)跟踪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及时掌握动态,分析研究进展情况,并提交书面督查报告。
  (三)综合反馈。督查机构应注意对各方面情况的积累、分类,及时反馈决策落实情况。凡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文电材料,应尽快分析汇总,在作出阶段性评估后综合反馈。
  第九条 对领导批办事项进行专项督查的基本程序是:
  (一)立项下达。对上级领导批示及领导机关交办的事项,督查机构要登记立项、编制序号、登记在册,并根据领导批办内容提出拟办意见、承办单位和完成时限,确定督查方法、步骤和要求等,报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二)督办落实。批办事项下达后,要及时掌握办理进度,按照“重要事项,重点督办;紧急事项,跟踪督查”的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各种方式督办、催办,督促承办单位尽快办理。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一般在3 0日内办结,重大疑难事项一般不超过6 0日,急件在7日内必须迅速反馈办理结果。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
  (三)报告结果。领导批示件批到哪一级、哪个部门,即由哪一级、哪个部门的督查机构负责承办、落实的督查,并及时写出督查报告。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办理事项的督查,由牵头部门负责提交督查报告。督查报告的基本要求是:一事一文,采用专题报告形式,如实反映调查处理和解决落实的结果;文字简炼准确,一般不超过2000字。
  (四)报告反馈。督查机构要及时、全面、准确地向领导同志反馈督查结果。对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督查结果,可通过督查刊物刊发,以促进类似问题的解决;对领导同志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问题,要实行回访制度。
  (五)立卷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督查机构要按有关规定注结,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后,立卷归档备查。
  第十条 有关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依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办法》执行。

第五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一条 催报督查。督查事项下达后,督查机构可通过电话催办、发文催办、登门查办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期如实上报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检查。对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经领导同志同意,督查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工作组到工作第一线检查,了解掌握情况,督促推进决策目标的实现。
  第十三条 调研督查。督查机构根据决策实施的进展情况,选择关系全局的热点问题、工作落实的难点问题和执行中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拟订调研督查预案,报请有关领导同意后,选派专人或协同有关部门深入调研,在调研中推动督查,在督查中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为政府再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协调督查。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事项,由主办部门组织协商办理;如有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督查机构报经领导同志同意后,可作进一步的协调,防止贻误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政务督查机构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采取其它行之有效的督查工作方式。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任制度。督查工作实行各级领导负责制,把督查事项层层细化,责任到人,一级抓一级,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按照“谁主办、谁督查”的要求,各部门具体负责有关督查任务的督促落实。
  第十七条 协调配合机制。对一些疑难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必要时可配合党委系统督查机构或协调有关部门、下级督查机构组织联合督查组,共同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通报制度。对重要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落实工作抓得好、成效显著的单位通报表扬;对因主观原因拖拉推诿、落实不力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成写出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保密制度。对领导批示、交办事项不宜公开或暂时不宜公开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自治区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严守秘密,防止因泄密造成工作上的被动或损失。

第七章 业务建设

  第二十条 加强督查机构建设。要建立健全督查机构,充实工作力量,改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务督查网络。各级政务督查机构之间要运用现代办公手段,加强业务交流和信息交流,互相沟通、互相学习、互相借鉴、共同提高,承办好交办的督查事项,及时反馈信息,努力建立一个上下通达、左右衔接、覆盖全区的督查网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督查队伍建设。
  (一)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的要求,加强督查队伍的自身建设。通过政治理论、政策和业务培训,教育督查人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宗教观和文化观,坚定不移地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法律知识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强化激励竞争机制,优化督查干部队伍,把思想素质好、政治水平高、工作情况熟、组织协调能力强、文字综合水平高的同志,不断充实到督查队伍中来,选好配强工作力量。
  (三)要教育督查人员勤政廉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督查人员要发扬雷厉风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逐步完善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努力做到思想求实、作风务实、工作落实。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席、市长、专员、厅局长、县长(市长、区长)作为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本级政府或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督查工作,建立由分管领导直接领导、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的督查工作体系。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督查人员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给督查人员交任务、压担子,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政府系统及其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督办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藏政发〔1998〕18号)同时废止。

二○○二年二月十日